一、司法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通遼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奈曼旗司法行政政策、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規範性檔案;編制全旗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2.制定全旗法律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蘇木鎮、場、街道,中區市旗直部門,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3.負責指導監督全旗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4.指導和管理全旗法律援助工作。
5.指導監督全旗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人民陪審員的審查、培訓工作。
6.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等工作。
7.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車輛、通訊及物資裝備。
8.指導全旗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派出機構和二級單位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9.承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姜愛敏,負責旗司法局全面工作,側重抓機關辦公室、政治辦公室工作和組織人事、財務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敖白音,協助局長抓好全旗司法行政工作和本局的各項工作。
三、內設機構職責
1、辦公室
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研究與綜合;研究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和全旗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協調各股室之間的工作關係;全旗司法行政系統應急指揮、協調和處置的日常工作;全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指導全旗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檔案和信息簡報的收集編髮、對外宣傳、文電處理、機要、檔案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局機關內外事務、會務、接待工作;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黨組(支部)的日常工作和黨建工作;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信訪工作;局機關計畫生育和扶貧工作;綜合治理和政務公開工作;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和群團工作。擬定和實施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全旗基層司法所業務用房建設完成情況;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裝備的計畫、審核及分配;管理全旗司法行政系統警用車輛、通訊及物資裝備;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
2、政治辦公室
負責全系統的思想政治和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旗司法行政系統隊伍思想政治教育、宣傳工作;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的爭先創優、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旗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的考核、考察和任免工作;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調配、工資檔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聘任工作。
3、法制宣傳股
負責全旗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負責擬定全旗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在全旗範圍內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全旗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法治建設工作的檢查、驗收、總結工作;負責普法刊物的發行工作;負責普法網站建設日常管理。負責本系統行政複議和應訴、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工作;指導法學理論研討、參與協調社會法學教育、指導基層司法所法制工作;審核局機關各部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參與本系統執法執紀情況的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本系統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4、律師公證工作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對全旗律師、公證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對律師機構、公證機構的設立、變更、年度考核和執業人員的年度考核進行初審和報批;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律師、公證員在執業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負責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執業資格進行審核報批和業務的監督指導;負責全旗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指導律師、公證業務,組織律師執業檢查和公證質量檢查;協調有關部門,為律師、公證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5、基層工作股
指導全旗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基層司法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置幫教、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承擔全旗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法律援助工作股
負責對全旗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傳達貫徹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市法律援助中心有關法律援助政策,監督全旗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擬定全旗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旗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指導全旗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業務,組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檢查;負責全旗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違法違紀的查處工作;落實旗人民政府交辦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務,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7、社區矯正工作股
指導監督全旗社區矯正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全旗社區矯正和工作發展規劃;擬訂社區矯正有關政策、規定和制度;做好旗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研究處理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具體工作問題,負責社區矯正對象銜接管理工作,對具體矯正事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基本情況和社區矯正工作動態,收集有關資料,提出開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社區服刑人員的行政獎勵工作;指導社區矯正隊伍建設。
四、派出司法所及職能職責
(一)派出機構(司法所):
大沁他拉司法所、八仙筒司法所、青龍山司法所、新鎮司法所、東明司法所、治安司法所、明仁司法所、白音他拉司法所、固日班花司法所、義隆永司法所、黃花塔拉司法所、沙日浩來司法所、六號農場司法所、大沁他拉街道司法所。
(二)派出司法所職責:
1、負責蘇木鎮、場、街道法制宣傳教育日常工作;負責擬定轄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負責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指導轄區內各類調解組織開展民間糾紛排查調處活動。
3、負責實施社區矯正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考察;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措施;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區矯正工作志願者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助社區矯正對象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本蘇木鎮、場、街道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保障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5、負責轄區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6、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
7、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協助蘇木鎮政府、場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規劃;積極為蘇木鎮政府、場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政務決策、建章立制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諮詢和建議;指導轄區內嘎查村(居)委會依法治理工作。
8、協助蘇木鎮政府、場管委會、街道辦事處開展民間糾紛調處工作。代表蘇木鎮政府、場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受理民間矛盾糾紛;協助蘇木鎮、場、街道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民間糾紛的調解。
9、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參與對轄區治安隱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工作。
10、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蘇木鎮政府、場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聯繫地址及電話:
1、奈曼旗司法局
辦公地址:
原交警中隊大院--旗政府機關辦公區一號樓三樓
2、奈曼旗公證處
辦公地址:
原交警中隊大院--旗政府機關辦公區四號樓一樓
3、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股
地址:
原交警中隊大院--旗政府機關辦公區四號樓一樓
4、內蒙古誠恆律師事務所
辦公地址:奈曼旗法院西側商業樓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