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稅(unemployment insurance tax)
失業保險稅概述
納稅人:失業保險稅以僱主為納稅人
稅率:採用比例稅率。
稅基:由雇員人數及支付雇員工薪數決定。
失業保險稅的數額:是僱主的失業保險稅率與失業保險稅限額下的雇員年收入的乘積。
美國的失業保險稅
美國的失業保險稅由聯邦失業保險稅和州政府失業保險稅組成,其中聯邦失業保險稅是聯邦政府為彌補各州政府失業保險財源不足而開徵的,為臨時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費用,其稅額全部由僱主繳納,1994年稅率為6.2%。美國聯邦政府準許州政府以它自身的失業保險稅數額抵免聯邦政府繳納的失業保險稅,1994年減扣為5.4%,所以聯邦失業保險稅的稅率只有0.8%(6.2%一5.4%),課稅對象是僱主支付給雇員的全部工資,最高限額為6000元。
聯邦法律要求失業保險稅的稅基至少包括雇員年收入的前7000美元。目前,80%的州的失業保險稅基都高於聯邦政府的規定,阿拉斯加州甚至高達23200美元。失業保險工薪稅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其稅率各個僱主並不相同,它取決於企業解僱雇員的經歷,解僱率越高,稅率也越高,這被稱為"經歷定率"(Experience Rated)法。問題是一般而言,解僱雇員給僱主帶來的稅收成本要低於雇員因被解僱而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這樣一來,當企業因市場需求變化需要臨時裁員時,企業願意裁員以渡過暫時的困難。由於僱主增加的稅收成本低於雇員因失業而得到的失業救濟,所以,臨時性裁員可能對僱主和雇員都有利,給社會帶來的後果是增加了失業率。失業保險工薪稅與社會保障工薪稅另一點不同,失業保險工薪稅計入普通基金,而社會保障工薪稅收入計入社會保障信託基金,實行"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