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的管理
為了管好用好失業保險基金結餘,在滿足當期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財務制度第二十七條規定:“基金結餘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結餘資金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在當期失業保險基金結餘出現負數的情況下,財務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按下列順序解決:(一)動用歷年滾存結餘中的存款;(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經辦機構應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失業保險基金結餘不得再用於生產自救周轉金,這是與原制度的區別之一。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的核算
1.科目設定為了核算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經辦機構應設定“失業保險基金”科目。本科目屬基金類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自各基金收入類科目轉入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借方登記自各基金支出類科目轉入的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該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餘。
2.賬務處理
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的賬務處理包括將本期各項基金收入轉入失業保險基金和將本期各項基金支出轉入失業保險基金兩項內容。
期末,將“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貸方餘額全部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即借記“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將“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餘額全部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即借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貸記“失業保險金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其他費用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
[例1]1999年8月,某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支出金額分別為:失業保險費收入101000元、利息收入6300元、財政補貼收入100000元、上級補助收入20000元、下級上解收入30000元、失業保險金支出46000元、醫療補助金支出1000元、喪葬撫恤補助支出2000元、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4000元、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20000元、其他費用支出1500元、補助下級支出10000元、上解上級支出20000元、其他支出5000元。要求結轉基金收入、基金支出並計算該月基金結餘。經辦機構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結轉基金收入
借:失業保險費收入101000
利息收入6300
財政補貼收入100000
上級補助收入20000
下級上解收入30000
貸:失業保險基金257300
(2)結轉基金支出
借:失業保險基金109500
貸:失業保險金支出46000
醫療補助金支出1000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2000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4000
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支出20000
其他費用支出1500
補助下級支出10000
上解上級支出20000
其他支出5000
本月失業保險基金結餘=本月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本月失業保險基金支出=237300-109500=14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