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障權

失業保障權的法律條文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企業辭退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實行待業保險。 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照連續工齡長短和待業期確定一定的比例發給。 工齡在5年或5年以上的,最多發給24個月的待業救濟金,其中第1—12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第13—24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50%;工齡不足5年的,最多發給12個月的待業救濟金,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

失業保障權的法律條文

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企業辭退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減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實行待業保險。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照連續工齡長短和待業期確定一定的比例發給。工齡在5年或5年以上的,最多發給24個月的待業救濟金,其中第1—12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第13—24個月,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50%;工齡不足5年的,最多發給12個月的待業救濟金,每月為本人標準工資的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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