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障的主要手段
失業保障的主要手段是強制性的失業保險,也有的國家,如丹麥和瑞典,實行的是非強制性的由工會管理和經營的自願保險,還有的國家,如澳大利亞和紐西蘭,實行的是須經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失業救助制度,而德國實行的是保險和救助雙管齊下的“雙軌制”。
失業保障的法律體現
失業保險是根據憲法規定的國家就業義務,始於20世紀初,由法、英兩國首創。法國在1905年建立了非強制性失業保險法律制度;英國在1911年建立了強制性失業保險法律制度;到1995年,已經有65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失業保險法律制度。
主要失業保險法律制度類型有:(1)政府實行的強制或非強制的失業保險;(2)工會等社會組織建立的自願失業保險,有些得到了政府的資金支持。失業保障方式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主要是發放失業救濟金;從80年代開始,很多國家實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失業保險救濟與就業促進結合了起來。英國甚至將《失業救助法》改為《再就業促進法》,失業救濟金向求職者(jobseeker)傾斜。當前,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強調就業促進,建立積極的失業保障制度,以避免養懶漢和對勞動力市場產生消極作用。有些國家已經將“失業救濟”改革為再就業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