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田階段法

“太田階段”按照兒童的認知發展分為階段Ⅰ、階段Ⅱ、階段Ⅲ-1、階段Ⅲ-2、階段Ⅳ五個階段。另外階段Ⅰ又細分為Ⅰ-1、Ⅰ-2、Ⅰ-3三個小階段,各階段的認知發展特徵和發展常模如表1所示。

理論依據

兒童孤獨症的發展從重度障礙到正常程度之間存在很大的跨度範圍,對於發展程度不均衡的孤獨症而言,在教育診斷和評估時需要有一種統一的發展視角作為參照,從而使評估結果突出連續體的特點。
太田階段評量法在階段劃分和測試方法上借鑑了皮亞傑的符號表象機能的發展階段理論和臨床法的套用。儘管符號表象機能涉及語言、延遲模仿、象徵遊戲、表象等不同層面,但其核心手段是語言。因此,通過對孤獨症兒童語言理解程度的測試,可以綜合評價其符號表象機能的發展狀況,更好地認識其認知言語障礙的本質。

符號表象機能的發展階段

“太田階段”按照兒童的認知發展分為階段Ⅰ、階段Ⅱ、階段Ⅲ-1、階段Ⅲ-2、階段Ⅳ五個階段。另外階段Ⅰ又細分為Ⅰ-1、Ⅰ-2、Ⅰ-3三個小階段,各階段的認知發展特徵和發展常模如表1所示。

表1:太田階段符號表象機能的階段劃分

太田階段符號表象機能的發展階段的定義 正常兒童的發展標準

階段Ⅰ 符號機能不能被認識階段
Ⅰ—1 手段和目的不能分化階段 4個月
Ⅰ—2 手段和目的分化萌芽階段 8-9個月
Ⅰ—3 手段和目的分化能清楚認識階段 1歲—1歲半
階段Ⅱ 符號機能的萌芽階段 —2歲
階段Ⅲ—1 符號機能清楚認識階段 2歲半前後
階段Ⅲ—2 概念形成萌芽階段 3歲—4、5歲
階段Ⅳ 基本性的關係概念形成階段 —7、8歲

表1:太田階段符號表象機能的階段劃分表1:太田階段符號表象機能的階段劃分

階段Ⅰ:即無符號表象階段;對處在階段Ⅰ的兒童,還應注意觀察其獲得需求的手段,收集監護人或保育者所提供的信息以確定其具體所處StageⅠ內的小階段:
階段Ⅰ-1:幾乎沒有要求的手段,只是哭鬧或發脾氣。
階段Ⅰ-2:只有單一的要求手段,即採取“起重機式”(“crane”現象)的要求手段(如用母親的手去拿東西)。
階段Ⅰ-3:會使用多種要求手段,如除“起重機式”要求外,還有指示、語言、姿勢等。
階段Ⅱ:即符號表象萌芽的階段,階段Ⅱ是向符號表象獲得的過渡期,因而沒有細分。
階段Ⅲ-1:即符號表象清楚認知階段;階段Ⅲ-1 又根據LDT-R4項目中的2、3兩問項的回答情況區分出階段Ⅲ-1前期和階段Ⅲ-1後期。
階段Ⅲ-2:即概念形成的萌芽階段。階段Ⅲ-2 又以能否比較“眼前沒有的物體的大小”(如口頭提問“椅子和鉛筆哪個大?”或“汽車和杯子哪個小?”或“三輪車和飛機哪個小?”)而區分為階段Ⅲ-2前期和階段Ⅲ-2後期。
階段Ⅳ:即基本性的關係概念形成階段,再以是否通過LDT-R5項目中棋子數的守恆來分為階段Ⅳ-1和階段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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