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縣範圍內的下列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組織):
(一)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部門、直屬機構;
(二)由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縣政府或縣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委託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首長是行政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
第四條 行政應訴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嚴肅執法、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出庭應訴是行政訴訟活動的重要環節,行政首長應予高度重視並積極參加,以維護法律尊嚴。
第五條 行政首長可以委託本單位工作人員或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首長應當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複雜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行政訴訟標的金額達到1萬元以上的案件;
(四)上級部門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行政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第六條 行政組織的出庭應訴人員,要嚴格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庭應訴,在法庭上要保持國家公務員的良好形象。
第七條 行政組織在接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訴狀副本以及判決(裁定)書後三日內,將有關材料複印件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八條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列入行政組織崗位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對出庭應訴工作不重視,或行政首長從未出庭應訴,甚至對人民法院判決消極對待、拒絕履行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