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材料
本人戶口簿;現場採集本人的人像信息。
辦理程式
申領居民身份證: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發證;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內勤受理,分、縣(市)局審核制證和發證。
收費標準
首次辦理20元/證;補辦40元/證。
辦理期限
申請領取、換領、補領的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申請領取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