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承辦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促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終身教育機構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2012年8月22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太原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滿足市民終身學習需求,發展終身教育事業,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外的終身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終身教育,是指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等組織依託各類教育資源開展的社區教育、職工教育和農村成人教育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區教育,是指面向社區內居民開展的以豐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最佳化社區人文環境、構建和諧社區為主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工教育,是指依照崗位規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在職人員開展的以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成人教育,是指以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為主的教育活動。
第三條 終身教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的領導,將終身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
第五條 鼓勵市民積極參與終身教育活動,並為終身教育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市民開展各種形式的終身學習活動。
第六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單位應當加強對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的宣傳報導,通過開設專欄、專版、編輯書籍、雜誌等方式,傳播終身學習理念,開展終身教育活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開展終身教育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促進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推動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促進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年度計畫;
(三)組織對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考核;
(四)負責對終身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承辦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促進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
第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社區教育工作,組織整合本轄區內的各類教育資源,實現教育資源共享。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依託社區教育機構,為社區內學齡前兒童、學生、從業人員、待業人員、下崗再就業人員、流動人員、殘疾人及老年人等提供教育服務。
鼓勵社會教育培訓機構為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國有資產管理、公務員管理等部門和工會負責組織開展職工教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在職人員教育培訓,提高在職人員素質。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與院校採取聯合辦學、委託培訓等方式開展職工教育。
鼓勵各單位建立在職人員帶薪學習制度。
第十三條 農業、科技、教育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農村成人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市、區)、鄉鎮、村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建設,推進農村成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失業人員、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的就業培訓。
失業人員和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的就業培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和推進親職教育。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學習型組織的創建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區(村)應當參與各類學習型組織的創建活動。
第十九條 鼓勵教師、學者、離退休人員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的人員從事公益性終身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每年十月第二周為本市全民終身學習活動周。
每月舉辦面向全體市民的全民終身學習大講堂。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終身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保證終身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內常住人口數每人每年不低於二元的標準安排社區(村)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教育經費預算,並根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二點五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並可依法在稅前扣除。
企業應當每年將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報告。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助終身教育或者舉辦終身教育機構。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終身教育機構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從事終身教育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在業務進修、專業技術考核等方面與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教育機構建設,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居委會分別設立社區大學、社區學院、社區學校、社區分校,並建立獨立的場所、配備必要的教育設施和相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群藝館)、體育館、美術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公益性設施應當擴大免費開放的範圍,開展有益於提高市民素質的公益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市範圍內的各類院校,應當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在師資、設施、場所等方面為終身教育提供服務,開展終身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大學應當加強數位化學習資源建設,完善太原終身學習網,發展遠程和社區教育,擴大終身教育覆蓋面,為學習者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承擔終身教育職能的各類機構應當對學習者的註冊入學、學習時間、課程和成績等進行登記,並根據學習者的需求提供書面證明。
逐步建立終身教育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定期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轄區內開展終身教育與學習型社會建設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評估通報情況。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終身教育經費。
第三十二條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專項用於本企業的職工培訓,不得挪作他用。當年結餘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終身教育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截留或者挪用終身教育經費的;
(二)擅自改變捐贈款物性質、用途的;
(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 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