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徵收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徵收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並政發〔2010〕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太原市徵收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太原市徵收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逐步增加城市公共文化基礎設施投入,促進我市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升文化軟實力的意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範圍內進行住房開發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開發投資額的1%繳納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
第三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由太原市地方稅務局代征,繳入財政專戶。徵收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山西省行政事業性專用票據”。
第四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按照政府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每年10月由各縣(市、區)委宣傳部和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分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下年度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報告,提交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領導組辦公室。
市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組織完成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任務。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領導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督查驗收。
第五條 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專用於社區環境藝術設施(包括城市雕塑、室外壁畫、文化長廊、具有藝術造型的城市標識系統、環藝小品、市政配套設施藝術裝飾等)、對公眾免費開放的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包括文化室、圖書室、閱覽室、文化俱樂部、畫廊、室內外文化體育活動場所、露天表演舞台等)、社區公共文化教育推廣活動(包括公益廣告、展覽、比賽、藝術沙龍、對外交流和文化演出活動)等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項目。
第六條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不得隨意減免。擅自擴大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和截留挪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對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責令歸還截留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領導組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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