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區域
天長市
主要職責
(一)農業農村工作
2、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長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3、研究擬定農業產業政策,組織指導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參與研究制定財政、稅收、信貸等農業扶持政策;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的申報、審核和管理。
4、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監督管理農村土地承包、集體財務、集體資產和農民負擔;指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
5、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發展規劃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實施;組織菜籃子工程建設;負責農業統計、預測並發布農產品及生產資料市場供求狀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6、研究制定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規劃,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
7、負責研究制定農業各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及產品質量標準;負責農業各行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綠色食品的申報、開發、管理;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魚藥)、飼料、肥料、農膜等生產資料質量的執法監督管理。
8、組織協調動、植物的防疫、內檢工作,報告疫情並組織撲滅;負責獸醫醫政和獸藥(魚)藥政、藥檢以及漁政、漁港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監督管理農村能源及其開發利用。
9、負責管理直屬單位,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行風建設,加強直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
10、組織農業系統專業人員和農民技術人員稱職評聘工作;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營管理隊伍及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農業、農村基層幹部的繼續教育、農民職業教育及技能培訓工作。
(二)林業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中央、省、滁州市、天長市委、市政府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制定有關配套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2、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3、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建設和國土綠化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植樹造林、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管理林木種苗、花卉生產;指導全市國有林場、鎮村林場、股份制林場、個體林場和企業基地林建設和管理。
4、負責全市森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編制上報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畫,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依法應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申報工作。
5、負責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荒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按規定負責全市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工作。
6、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指導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7、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林業經濟合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
8、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的預測預報及防治檢疫工作,依法履行林業有害生物檢疫工作。
9、承擔組織、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的責任;負責編制全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林業產業工作。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參與林業產業標準草擬和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10、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三)糧食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建議。
2、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地方糧食儲備計畫和進出口計畫;擬定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全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擬定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及倉儲、加工設施。
3、承擔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國家政策性糧食購銷工作;保障軍糧供給;指導和幫助解決災區、庫區移民和缺糧貧困地區的糧食供應,安排以工代賑和國家、省、市重點項目糧食供給;建立市際間糧食購銷關係,協調產銷區糧食餘缺調劑。
4、承擔本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提出本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及收儲、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
5、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指導推動糧食產業化發展;制定全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指導全市糧食流通科技進步、技術改革、新技術推廣;負責全社會糧食行業的統計工作;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6、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監督執行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監督檢查本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7、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監督執行有關本級儲備糧的財務、會計制度;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8、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屬國有糧食企事業的領導班子進行管理;負責糧食部門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