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縣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

天祝縣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履行市場監管職能,規範市場監管行為,提高市場監管效能,強化市場自律與社會監督,根據《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和《武威市貫徹落實〈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隨機抽查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採用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本辦法所稱隨機抽查是指本縣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在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檢查對象,在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法定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四條隨機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屬地管理、監管主體與抽查主體相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負責組織、指導、督查、考評本行政機關隨機抽查工作。依據省級、市級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委託開展隨機抽取市場主體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工作。

各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責和上級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的安排,具體負責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市場的隨機抽查工作。組織開展市場主體的隨機抽查搖號工作,隨機抽查搖號工作按委託進行。

各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隨機抽查工作制度,落實有關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應當依法開展市場隨機抽查工作,並制定考評標準,嚴格考核,促進抽查工作落實。

第六條 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可以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開展聯合監督檢查,防止多頭執法、重複檢查、標準不一,提高執法效能,並建立跨行政機關信息交換共享機制。

縣政府適時組織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開展聯合抽查。聯合抽查可指定牽頭行政機關制定並組織實施聯合抽查計畫,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完成,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檢查項目。

縣政府組織開展聯合抽查,可由指定的牽頭行政機關和配合行政機關聯合發文共同組織實施。

第七條 隨機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採取隨機搖號方式抽取被檢查市場主體名單,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方法。不定向抽查的比例應當不低於本轄區市場主體總量的3%。

定向抽查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專項檢查要求和消費者投訴舉報、社會關注的熱點和焦點、信用信息公示大數據等情況,按照市場主體類型、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確定市場抽查名單,對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方法。定向抽查的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應當不低於市場主體總量的10%。對於社會熱點問題、政府安排的重點整治行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市場主體可以實施100%全面檢查。對守法經營、信用良好的可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率。

第八條 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應當依法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

抽查事項清單應當包括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內容、抽查方式等事項。

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建立的市場主體名錄庫應涵蓋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全部市場主體和監管對象,執法檢查名錄庫應涵蓋本行政機關所有具備執法資格的執法檢查人員。

市場主體名錄庫應當明確市場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住所(經營地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登記號)、經營範圍等必要信息。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明確執法人員的身份信息:姓名、單位、性別、執法證號、執法崗位、專業技能或資格資質證件取得情況等。

縣政府組織開展聯合抽查時,市場主體抽查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抽取應當由縣法制辦、監察局全程參與,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市場主體代表現場監督。

隨機抽查應當運用電子化手段實施,參與隨機抽取市場主體、執法人員名單的操作人員、監督人員,應當在隨機搖號記錄上籤字,做到全程留痕,實現全程記錄,保證責任可追溯。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開展隨機抽查,應當制定抽查計畫,包括抽查類型、對象、範圍、比例、內容、方式,對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實施時間安排及工作要求等事項。

第十條檢查對象隨機抽取要嚴格依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制定隨機抽取工作方案,採取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待抽查的市場主體名單。

第十一條執法檢查人員抽取實行隨機選派,以屬地監管為主,並依據迴避原則,建立“遞補抽取”機制。抽查人員必須兩人以上為一組,確定一名為第一抽查人,第一抽查人負責抽查任務的組織、資料歸檔、信息錄入、匯總上報等工作。

在執法檢查人員隨機選派時,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要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因地制宜選擇整個行政機關內隨機、若干辦案機構聯合隨機、單一辦案機構內隨機等方式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二條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上級要求,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原則上,同一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企業的抽查次數不得超過2次,上級交辦和投訴舉報的除外。對同一企業,同一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不同執法機構實施檢查時,應儘量同時實行綜合檢查,提高執法效能,降低市場主體成本。

第十三條隨機抽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等方式。

各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

各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對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等,應當作為行政抽查結論的依據使用。

第十四條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對委託行為和採信行為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對市場主體實施抽查檢查時,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抽查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六條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可通過審查市場主體提供的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或者通過與相關行政機關建立信息交換機制,獲取和比對市場主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經營行為等相關信息,對被抽查對象實施書面檢查。

第十七條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可依法使用網路監測軟體和工具,通過對與被檢查對象有關的網站、網頁、郵件等網路、電子資料進行監測監控或截圖鎖定,進行證據採集固定,以及對企業公示信息和其他政府行政機關公示信息進行網路數據比對等方式,對被抽查對象實施網路監測。可以委託大數據公司,通過現代技術手段進行事先檢索,梳理被檢查市場主體的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十八條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查閱、複製有關賬冊、契約等相關資料,向當事人、知情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發現涉嫌違規行為,屬於可以當場糾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並如實記錄;屬於應當立案查處的,依照法定程式立案處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檢查記錄,記錄應當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作見證記錄。

第十九條 執法檢查人員要嚴格依法抽查監管,不得妨礙被檢查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檢查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執法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過程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十條 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檢查,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抽查工作應當自抽查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二條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拒絕、妨礙、阻撓抽查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妨礙或阻撓詢問調查的;

(三)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四)拒絕向抽查檢查人員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撓、妨礙抽查檢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在接受監督檢查中有不予配合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市場主體名稱、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抽查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檢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出具檢查意見,檢查結果分為經營正常和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兩種情況。

市場主體檢查記錄、責令整改通知書、處罰決定書等書面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二十四條抽查結果和處罰決定納入被抽查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應當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甘肅)和“信用甘肅”網站。

第二十五條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聯合懲戒制度,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行政許可、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實行信用約束,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二十六條各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行政機關和同級有關行政機關通報抽查情況和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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