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是指犯罪人的一種分類。由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最早提出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概念,始見於1876年出版的其著作《犯罪人論》。他認為,有這樣一種犯罪人,在生理、心理或體質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與正常人不同的特質或因素,這就決定這種人的犯罪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即天生犯罪人。為了說明問題,他在考察了3000多名犯人的頭蓋骨,並進行了病理解剖學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列舉70多種促使犯罪遺傳的特徵,最後證實到:所謂的天生犯罪人,其實就是原始野蠻人的一些特質在這些人身上的返祖現象的反映和結果。他的“天生犯罪論”即犯罪遺傳論受到後人的批判。

主要內容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包括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1、犯罪者通過許多體格和心理的異常現象區別於非犯罪人。

2、犯罪人是人的變種,一種人類學類型,一種退化現象。

3、犯罪人是一種返祖現象,是蛻變到低級的原始人類型。

4、犯罪行為有遺傳性,它從犯罪天賦中產生。

主要特徵

天生犯罪人是龍勃羅梭早期犯罪原因思想的一個核心命題。龍勃羅棱對天生犯罪人的特徵作了如下的描述:

生理特徵

扁平的額頭,頭腦突出,眉骨隆起,眼窩深陷,巨大的頜骨,頰骨同聳;齒列不齊,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頭骨及臉左右不均,斜眼,指頭多畸形,體毛不足等。

精神特徵

痛覺缺失,視覺敏銳;性別特徵不明顯;極度懶惰,沒有羞恥感和憐憫心,病態的虛榮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歡紋身,慣於用手勢表達意思等。

這就是說基因和遺傳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會影響

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論一經傳播,馬上遭到來自各方面的抨擊。當看到龍勃羅梭蒐集的那些相貌不對稱和有特徵的罪犯畫像時,法國人類學家保羅·托皮納德尖刻地挖苦說:“這些肖像看起來與龍氏朋友們的肖像一模一樣。”英國犯罪學家查爾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經過12年的工作,領導一項研究計畫,根據96種特徵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個人還進行了1500次觀察,並作了300次其他補充觀察。指出:“事實上,無論是在測量方面還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體異常方面,我們的統計都表現出與那些對守法者的類似統計有驚人的一致。我們的必然結論是,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這種事情” 在科學驗證的事實之上,格林斷言,不存在天生犯罪類型,犯罪不是由遺傳而來的,他呼籲犯罪學家把心理特徵,特別是智力缺陷作為犯罪行為的原因來加以研究。

在這種情況下,龍勃羅梭在後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觀點,從只注重犯罪的遺傳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擴大到墮落等非先天因素的影響,而這種墮落是與一定地理環境與社會環境分不開,因此,龍勃羅梭分別研究了地理與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強調智力、情感、本能、習慣、下意識反應、語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與政治、經濟、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環境等社會因素與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總數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書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綜合的犯罪原因論。

社會評價

任何一種學說,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其時代背景的烙印,或許這可謂之歷史的局限性。對一種學說不可能全盤地套用,也不可全盤地否定。雖然龍勃羅梭關於遺傳決定犯罪的理論是原始的,但他能抽象的思考人類,對過去一直以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為基礎的人類觀和刑法理論給予衝擊性影響,我們不得不佩服他豐富的想像力。當天生犯罪人論受到批判時,能夠對自己的理論進行修正,形成犯罪原因綜合論,從這點上說龍勃羅梭不愧為一個嚴肅的科學家。儘管隨著研究的深入,龍勃羅梭的觀點受到徹底批判,但是用自然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原因的確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對此,我們需要的不是一種判決,而是一種判斷。而判斷又離不開判斷者,“只有那種由人性深處的自我意識所創造的意志,才能於不同的人際之間實現這種選擇:一句名言說道,什麼樣的人選擇什麼樣的哲學。”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