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醫科大學章程

天津醫科大學章程

《天津醫科大學章程》經天津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天津市教育委員會2015年第1次主任辦公會議通過,核准並正式頒布實施的。 《天津醫科大學章程》分為序言,總則,教職工,學生,管理體制,學術組織,民主管理制度,學院和學系,大學醫院,投入與保障,學校與社會,校徽、校名、校訓、校旗、校慶日,附則等12章,97條,8800餘字。《章程》明確了學校的辦學方向和發展定位,規範了學校的治理結構,明確了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並在制度建設上有所創新。

編制過程

天津醫科大學2013年啟動《章程》建設工作,成立了由黨委書記、校長為組長的《章程》制定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印發了《章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了指導思想和工作方針。經過充分的學習調研、反覆論證,開始了《章程》文本的起草工作。2014年6月形成了《章程》文本徵求意見稿。2014年9月以來,學校採取多種渠道廣泛聽取師生及校內外專家意見,先後召開不同範圍的專題討論會、座談會,專題走訪10餘場次,參與師生近300人次,提出各類意見和建議400餘條。學校還依託各學院組織教師、學生座談徵求意見,通過網上徵求意見,充分體現了開門定章程的宗旨。

章程全文

序言

天津醫科大學前身天津醫學院建於1951年,是新中國成立後原國家政務院批准建立的高等醫學院校。1994年,天津醫學院、天津第二醫學院合併組建天津醫科大學。1996年,天津醫科大學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行列。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進依法治校、科學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天津醫科大學,英文名稱為Tianjin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TMU。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四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支持學校改革發展。

第五條 舉辦者依法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考核與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任免學校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免的人員。

第六條 學校包括氣象台路校區、廣東路校區及大學醫院所在地,法定住所地為天津市和平區氣象台路22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七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建設一流研究型醫科大學為目標,堅持教育教學為立校之本,科學研究為強校之路,努力培養高素質醫學人才,產出高水平醫學研究成果,提供高質量醫療服務,培育並傳承有特色的大學文化。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堅持德高醫粹的育人理念,培養具有崇高理想和社會責任感,理論基礎紮實、實踐能力突出,具有獨立思考能力和創新精神、國際視野和人文素養的醫學人才。

第十條 學校面向醫學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基礎研究與臨床研究緊密結合,圍繞威脅人類健康的重大疾病開展創新性研究,為提高人類健康水平,促進醫學事業發展做貢獻。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天津市發展需要,合理確定辦學規模,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專業和方向。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開展繼續教育,發展來華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

第十三條 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

(二)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和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學管理,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

(四)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調整工資和津貼分配;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生物醫藥研發和社會服務;

(六)與境內外高校及科研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保護學校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校本部及大學醫院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和聘用契約制度。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從事科學研究、醫療服務、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按照工作崗位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六)知悉學校發展、改革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七)維護個人權益,就職稱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貫徹國家教育、衛生方針,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工作水平;

(三)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四)愛崗敬業,為人師表,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學校名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對在各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三章 學生

第二十三條 學生是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在本校註冊並取得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知悉學校建設與發展,了解與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參與學校建設、管理及監督,提出意見與建議;

(四)申請獎學金、助學金以及助學貸款;

(五)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

(三)維護學校利益,珍惜學校名譽;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的學生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倡導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醫科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醫科大學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醫療、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維護安全穩定,建設和諧校園;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醫科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它的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三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在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醫療、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天津市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代表學校簽署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醫療、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履行監督責任,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學術組織

第三十九條 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營造民主、平等、開放、包容的學術環境。

第四十條 學校設定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學術造詣高,並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經民主推薦、公開遴選、民主選舉等程式產生,由校長聘任。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公平、公正地履行職責,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

第四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專業設定;

(三)審定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評定或授權評定教學、科研成果;

(四)評價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評定高層次人才項目推薦人選、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五)審定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六)審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和辦法,評價聘任人選的學術水平;

(七)審定學術道德規範。裁決學術糾紛;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重要學術事務決策前,須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也可由學術委員會直接做出決定。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工作的領導機構。

第四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爭議的裁決。負責審議申報增列或調整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學位點的有關工作。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諮詢、審議機構。

第四十九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審議教育教學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審議各層次教育專業發展規劃、專業設定、人才培養計畫並提出諮詢意見,指導開展高等醫學教育理論與實踐研究,對教學質量管理及制度建設提出諮詢意見,對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習基地建設、實驗室建設等提出諮詢意見。

第六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堅持民主管理,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制度以及民主協商機制,保障師生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天津醫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學生組織,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選舉產生。

第五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團結和帶領學生提高綜合素質,自覺成長成才;

(二)發揮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作用,正當表達學生訴求、維護學生利益;

(三)實行學生代表提案制,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四)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並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研究生會行使職權。

第五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七章 學院和學系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三級組織建制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具有獨立建制的系、部、所、館、中心,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十條 學院是學校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對外交流、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院的職責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提出內部機構設定方案,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

(三)組織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四)發展學科,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對外交流等活動;

(五)負責學院人才和師資隊伍建設,負責教職工的管理、考核;

(六)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七)管理和使用學院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八)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二條 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對教學、科研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討論。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主持,可依據議題由書記主持。

第六十三條 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對外交流等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支持學院行政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積極推進文化建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六十五條 學院在學校指導下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等,充分發揮專家教授在教學科研工作和學術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十六條 學系是學校學科的直接載體,建立在二級學科或學科群的基礎上,承擔教學科研任務,由學院申請,學校批准設定,學院管理。學系主任由院長提名,黨政聯席會討論,報請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由院長聘任。

第六十七條 學系組織專家教授具體規劃學術發展方向和目標,發揮專家教授在學科建設和學術梯隊建設中的引領作用。

第六十八條 大學醫院作為學校直屬臨床學院,在人才培養、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等方面具有與學院同等的職責。直屬臨床學院下設的臨床學系具有與學系同等的職責。

第八章 大學醫院

第六十九條 大學醫院性質為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七十條 學校支持醫院建設,領導醫院發展。醫院認真履行職責,促進學校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綜合實力。

第七十一條 大學醫院堅持公益性導向,以病人為中心,全面提高醫療、教學、科研、預防水平,引領天津市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建設國內一流、國際知名醫院。

大學醫院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執業;

(二)制定醫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健全制度,科學管理;

(三)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運行績效,促進醫院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開展臨床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開展以職業精神教育為重點的思想教育,培養醫學人才;

(五)加強人才隊伍和學科建設,開展臨床技術創新,提高科研水平。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

(六)加強疾病預防和應急管理,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災害事故的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七)加強醫院文化建設和醫德醫風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十二條 大學醫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黨委是醫院的政治核心。黨政聯席會是醫院最高決策機構。

第七十三條 臨床、醫技科室主任由院長提名,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

第七十四條 醫院可設立學術分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充分發揮專家教授在學術管理中的作用。

第七十五條 醫院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九章 投入與保障

第七十六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學校接受舉辦者對教育經費使用績效、國有資產情況等方面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多渠道籌集資金,開源節流,增加辦學投入。

第七十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體系,保障資金安全。有關財務信息按照規定予以公開,並接受監督。

第七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合理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條 學校對擁有的各類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學校保護併合理使用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八十一條 學校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並嚴格管理、規範使用。

第八十二條 學校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圖書文獻與檔案、信息技術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滿足辦學需求。

第八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八十四條 學校發揮自身優勢,開放辦學,面向全國,走向世界,加強與境內外各行業在醫療衛生等領域的聯繫,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交流,推動產學研結合和協同創新,不斷擴大學校影響。

第八十五條 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六條 學校在非直屬醫院設立臨床學院,作為臨床教學單位。學校與具備相關資質的醫院、科研機構等簽署教學和聯合培養學生協定,作為教育教學和培養學生的基地。

第八十七條 天津醫科大學校友包括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校友的聯繫,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務,以校友的貢獻和成就為榮。學校以多種方式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建設。

第十一章 校徽、校名、校訓、校旗、校慶日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徽為雙圓套菱形,菱形中間為醫學標誌——蛇杖,蛇杖左右為展開的書卷,下方有“1951”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為中文校名,下方為英文校名。校徽顏色為深緋紅色。

圖示:

第九十條 學校中文校名採用毛澤東書法集字。

圖示: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求真至善”。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校校徽和校名。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6月16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審議並提交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天津市教育委員會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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