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1986年5月6日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從事生產或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立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以及在開發區內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員(包括港、澳、台地區的人員)。
第二章工商統一稅
第三條工商統一稅的納稅業務人包括:一切從事工業品生產、農產品採購、外貿進口、商業零售、交通運輸和服務性業務的單位人或個人,納稅人應按一九五八年九月十一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一次會議原則通過的,由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稅條例(草案)》規定納稅。第四條征免稅規定
(一)開發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和在合理數量內的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徵工商統一稅。
(二)開發區企業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另部件、元器件等免徵工商統一稅;如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另部件、元器件生產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應照章補征工商統一稅。
(三)為開發區的基礎設施而進口的基建物資、機器設備,不分外匯來源,在一九九○年以前免徵工商統一稅。
(四)開發區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轉為內銷的應照章補征工商統一稅。
(五)在開發區內從事銀行、保險業務的企業取得的收入,按照10%的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
第三章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業務人包括:在開發區內舉辦的屬於生產、經營性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納稅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作為計稅依據。上述所說的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
上述所說的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和利息所得;出租或出售財產所得;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著作權所得,以及其他營業外收益。
第六條征免稅規定
(一)生產性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對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企業,報經開發區稅務局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一九九○年以前經批准在開發區舉辦的生產經營性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
(三)外國和港澳台等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徵所得稅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經開發區稅務局批准,可給予減征直至免徵所得稅的特殊優惠。
(四)客商從開發區分得的利潤用於開發區投資,為期不少於五年的,經開發區稅務局核准,退還再投資部分所得稅稅款的百分之四十,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五)開發區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從下一年度的報得稅中提取相應的數額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提取彌補,但是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四章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業務人包括:在我國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依其在我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作為計稅額。第八條征免稅規定
(一)凡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業務人,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無償援助或派來支援開發區建設的外國專家、工作人員,從我國取得的各種補助或零用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在開發區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以及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華機構工作的外籍人員,凡屬於執行任務,從事業務工作,並不準備在中國定居的,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城市房產稅
第九條城市房產稅的納稅為開發區自有房產的企業和個人。第十條征免稅規定
(一)房產稅按年計征。征期為每年的五月份繳納,稅率為千分之十二,以房屋的造價或購進房屋的進價為計稅依據。
(二)自有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日起計算繳納,購買的房屋從取得產權之日起計算納稅,房屋所有人應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房產,辦理稅務登記。
第六章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十一條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開發區所有機動車船的企業或個人。車船使用牌照稅稅額按“機動車輛稅額表”(略)執行。
車船使用牌照稅每年徵收一次,征期為每年的一月份。
第十二條對納稅企業的消防車、灑水車、救護車、垃圾車免稅。
第七章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凡工商統一稅稅率高於工商稅現行稅率的,可改調至工商稅現行稅率。第十四條開發區企業工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虧損或利潤率在百分之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報經開發區稅務局批准,可酌情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優惠。
第十五條開發區企業為天津市老企業的技術改造或能顯著地提高經濟效益而生產提供的先進技術設備,經開發區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第十六條對於技術特別先進,技術知識密集型企業或投資在一千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企業,在減免稅期滿後,經開發區稅務局批准,給予適當的減免稅優惠。
第十七條開發區的企業或個人新建或購買的房屋,自落成或購買之月份起,免徵房產稅五年。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分局。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