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學院科研機構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天津理工學院科研機構管理規定
(2002年12月5日第27次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科研效率,增強科研活力,推動學科發展,增強培養高級專門人才和承擔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使科研機構更密切與地方經濟建設結合,與培養人才、提高教學質量結合,成為新學科的生長點,成為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生長點,參照《國家教委直屬高校科研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長期穩定地在某些領域進行較重大科學研究,使我校成為先進的科研、教學基地,可有重點地在校內設定一些相對穩定、確有特色而又精幹的科研機構或與校外單位合辦科研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科研機構,是指經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市重點實驗室、高新技術研究室、研究所(室)、中心;學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所(室)、中心;以及與有關單位合辦的天津市聯合研究中心、天津市工程中心。
第四條 科研機構統一歸口科技處管理。
第五條 我校設定的科研機構既是研究單位,又是教學單位,以進行科研為主,既承擔教學任務,又不斷提高科研水平,達到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的目的。
第二章 科研機構的設定
第六條 科研機構的設定要從國家、天津市和我校實際出發,同學校重點學科建設、重點科研方向及人才培養結合,堅持先做工作,後掛牌子的精神,在條件成熟時批准成立。
第七條 設定科研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科研機構的設定要結合學校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國家與地區或行業發展及對外交流的需要,要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較實際的發展規劃、計畫;有中、長期研究目標;並已承擔較重大的研究任務、在某些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實力和特色。
(二)在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績,具有承擔國家、地方重要科研任務和培養研究生的能力。
(三)有學術造詣較深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結構(包括專業結構、職稱結構、年齡結構等)合理的科研梯隊。
(四)具有比較穩定的科研經費來源。科研經費總量控制:研究所、中心不少於50萬元/年;研究室20萬元/年。
(五)具有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質條件。(包括必要的科研用房、儀器設備等),在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及國家、天津市急需發展的學科領域,建立科研機構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科研機構的審批許可權:
(一)凡直屬學校管理的研究所(室)、中心,須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評議,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其中,按處級機構單獨設定的所(室)、中心,須由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建立二級學院(部、所)屬研究所(室)、中心,由系學術委員會評議,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決定,報學校科技處和人事處備案。
(三)與外單位聯合創辦研究機構,由擬創辦單位提出可行性報告和協定草案,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九條 申請設定科研機構必須由籌辦單位提交有二級學院(部、所)審查並簽署意見的申請書及報告,詳盡說明設定機構的目的、意義、規模、研究的學科領域和方向、科學研究的人才培養規劃、現有工作基礎、人力、物力條件及建議任命的機構負責人等。
第十條 科研機構的名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如確需更改時,更名的機構應提交書面報告,報請原審批部門批准後,方才有效。
第三章科研機構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科研機構是科學技術研究單位,除獨立設定的專職科研機構外,一般不確定行政級別。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一)跨院(部)設定的研究機構,可單列建制,直屬學校領導,也可由學校指定二級學院(部)代管。
(二)院(部)所合一的研究機構,建立院(部)所結合的領導體制。與教研室(系)合一的研究室由教研室(系)領導。
(三)獨立設定的研究機構,直屬學校領導。
第十三條 科研所(中心、室)的所長(主任)對科研機構的任務、行政等工作全面負責,研究人員實行聘任制。
第十四條 各類科研機構要根據科研特點和規律,不斷改進科研機構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要建立健全所長(主任)任期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考核、獎懲等制度。
第十五條 為促進學科的交叉與融合,提高我校學科建設的綜合實力,學校提倡和支持組建跨院(部)、跨學科的研究機構。為促進科技產業化,學校提倡和支持與企業聯合創辦研究機構。
第四章 科研機構的組織形式與人員配置
第十六條 科研機構的組織形式應有利於提高科研效益、效率、有利於培養人才,應防止學科面過窄、優勢及特色不鮮明等弊端。
第十七條 科研機構可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獨立設定的實體性研究機構。
(二)院(部)所結合、人員編制交叉的半實體或非實體研究機構。
(三)跨院(部)、跨學科相互協作、人員自願聯合、實體或非實體的柔性研究機構。
(四)與外單位聯合創辦的研究機構。
第十八條 科研隊伍要精幹,結構要求合理,實行專、兼職相結合。獨立設定並由學校直接領導的研究機構,其專職人員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配置;院(部)所合一的研究機構,或與教研室(系)合一的研究室不設專職科研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兼職科研人員不占用科研編制指標,學校按核定的專職科研編制數和規定的標準劃撥校內津貼。
第二十條 科研機構應充分發揮研究生和高年級大學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科研機構的負責人應由年富力強、學術水平較高、作風正派、能團結人、敢於負責、勇於創新、有一定管理工作經驗和組織能力、能帶出一支隊伍的學術領導人擔任。
第二十二條 科研機構負責人的聘任:按處級機構獨立建制的專職研究機構負責人,按學校處級幹部管理辦法聘任;由學校直接領導的研究機構負責人,由科技處提名,報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批,由校長聘任;院(部)屬研究所(室)經院(部)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由院長(主任)聘任,報科技處和人事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科研機構負責人一般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變動科研機構負責人,要按照相應的聘任許可權報批,待批准後應履行必要的手續。
第五章 科研機構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 為適應當前科技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勢和充分發揮科研機構的研究開發工作效率,將逐步建立學校科研機構評估制度,對各科研機構完成科研任務、科研成果、經濟與社會效益、學術梯隊建設、人才培養及完成教學任務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在評估的基礎上要重點建設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其研究水平在國內居領先地位或有發展勢頭的、確有特色的研究機構。對缺乏競爭能力,做不出意義較大、水平較高研究成果,達不到評估指標要求的研究機構,要採取必要的改進、調整的措施,必要的予以撤消。
第六章 關於柔性科學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條 柔性科學研究中心是對過去固定的、封閉的研究機構的一種探索性改革模式,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集成科研優勢的動態型科研實體。
第二十八條 柔性科學研究中心的確立,應由項目負責人牽頭,科研人員按項目自由遴選,建立最佳化結構組合,不設固定科研編制。
第二十九條 柔性科學研究中心的申報:由項目負責人向科技處提交申請報告和計畫任務書,詳盡說明該柔性科研機構建立的目的、意義、規模、學科領域和方向、科研人員的工作基礎、實驗條件,成果提交方式以及潛在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科技處在接到申請報告和計畫任務書後,請學校學術委員會採取適當方式對其進行可行性論證,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七章 與校外單位合辦科研機構
第三十條 與校外單位合辦科研機構,應按標準文本的格式簽訂協定(或契約)。協定中應包括下列條款:機構名稱、組織與管理、智慧財產權、有效期限、雙方職責、違約條款與仲裁等。其中前三款應與本規定精神一致。
第三十一條 與校外單位合辦的科研機構,原則上由學校直接管理,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所長(中心主任)負責制。一般由我方任所長(主任),合作方可派人任領導副職。所長(主任)的職權範圍、責任、待遇及聘任和解聘程式、考核辦法等由研究所(中心)章程做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與校外單位合辦的科研機構,無論是直屬學校領導還是學院(部)領導,一律由學校科技處審核,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請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三十三條 聯合建立的科研機構一般冠名為天津理工學院 ×× 研究所(中心、室),空白處為合作單位及研究機構屬性等。
第三十四條 科研機構一般應由合作單位提供研究經費或材料、設備等研究條件。
第三十五條 與外單位合辦的科研機構的研發項目應圍繞合作單位的生產需要確定,項目應報校科技處,按橫向科研管理。
第三十六條 使用合作單位提供的研發經費或研究條件開發成功的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由合作雙方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轉讓。
第三十七條 雙方共有的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秘密,雙方可協商一致後出讓,但合作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日頒布的《天津理工學院科研機構管理規則》和《我院與校外單位聯合建立科研機構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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