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2003年,根據醫療器械民營企業的呼聲,經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張元龍會長批准,成立了天津市工商業聯合會醫療器械商會。由於商會工作成績顯著,2007年經天津市發改委正式批准、社團局註冊,成立了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天津市醫療器械商會(CCMAI),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是由全市範圍內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科研開發的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主管部門是天津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市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接受民政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天津市醫療器械商會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民營醫療器械企業蓬勃發展的新形勢下應運而生的。商會本著“民主協商、自願參加”的原則,成為行業“自治、自律”的社會團體,目前會員單位已有110多家,企業遍布津門大地,產品門類眾多、規格齊全,特別是醫療電子、骨科器械、急救設備、齒科設備、計畫生育器械和一次性消耗器材,在國內市場占有重要位置,隨著各企業新品研發力度的加大,一些高精尖產品不斷面世,朝陽行業的發展趨勢正在逐步顯現。醫療器械商會堅持“行業性、服務性、民間性”的定位,重點關注和解決行業發展中的共性問題,精心打造國內外展示平台,帶領企業開拓國際和國內醫療器械市場,為實現醫療器械行業快速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團結行業同仁發揮行業自我管理職能。面向市場,面向企業。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單位服務。
商會業務範圍和主要工作內容 :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言獻策,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內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組織與醫療器械行業相關的人才、技術、職業培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四)組織行業參加國內外醫療器械展覽會、經貿會。協調會員單位之間在經營合作中的問題,疏通產品流通渠道,帶領會員單位開拓醫療器械行銷市場。
(五)推動會員間橫向經濟聯繫和聯合,開展會員之間互利性專業協作。
(六)開展同各省、市商會(協會)和國際間交流。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觀摩與合作。
(七)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醫療器械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運作信息,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商會全稱為:天津市醫療器械商會。英文譯名為: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dical Equipment and Devices。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天津市不同所有制企業中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科研開發、服務的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利。團結行業同仁發揮行業自我管理職能。面向市場,面向企業。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單位服務。
第四條:本會是經登記批准的獨立法人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同時,本會接受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為原則開展工作。
第六條:本會註冊地址為:天津市華苑產業區華天道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向政府和相關部門建言獻策,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內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三)組織與醫療器械行業相關的人才、技術、職業培訓。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四)組織行業參加國內外醫療器械展覽會、經貿會。協調會員單位之間在經營合作中的問題,疏通產品流通渠道,帶領會員單位開拓醫療器械行銷市場。
(五)推動會員間橫向經濟聯繫和聯合,開展會員之間互利性專業協作。
(六)開展同各省、市商會(協會)和國際間交流。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觀摩與合作。
(七)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醫療器械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運作信息,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醫療器械生產、科研、服務的具有獨立法人的醫療器械企業;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擁護本會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五)參加本會活動,關心本會發展,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查符合會員入會標準的,批准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 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權;
(六)對本會所做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和行業共同合法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方面相關信息和先進經驗,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一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需書面通知本會,經本會秘書處備案並發出通知,會藉即停止並註銷。
第十二條:因下列原因之一者,經本會討論通過,應立即取消會藉。
(一)自願申請退會者;
(二)自行停業;
(三)破產;
(四)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五)嚴重違法,造成危害人民健康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修改審定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五)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每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聘任和免除副秘書長;
(八)聘請、解聘本會顧問;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主要職權為: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負責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適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發改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已經2011年 12 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