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已於2014年8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14年8月23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管理創新,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構建快捷高效、責權一致的基層行政執法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採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方式開展街道綜合執法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市經濟發達的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推動全市街道綜合執法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研究重大疑難事項,協調解決具體問題。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的具體組織和推動,並對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落實本辦法及街道綜合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執法主體和許可權範圍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本辦法行使街道綜合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街道辦事處設立街道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執法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街道綜合執法工作。但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特殊區域除外。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並可以實施與之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水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批准擅自取用水資源,向城市排水設施以外的河道管理範圍棄置堆放垃圾,在城市排水設施以外的河道堤防灘地種植,在城市排水設施以外的河道內設定攔河漁具捕撈,在城市排水設施以外的河道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葬墳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在引黃濟津水源保護範圍內設立攤點、市場,在城市排水設施以外的河道水體中洗滌衣物、清潔車輛和容器的行政處罰權;
(三)衛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未取得衛生許可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違反公共場所控煙管理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不按照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造的證據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發出高噪聲招攬顧客,餐飲服務經營者因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附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及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等物質的行政處罰權;
(六)殯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及社區非指定區域內焚燒花圈、紙錢及其他喪葬用品,非法從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殯葬服務業務和殯葬設備、用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在街道、樓群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擺放或者焚燒紙牛紙馬等迷信用品、進行吹打念經或者拋撒紙錢等迷信活動,在幹線道路兩側擺放花圈、花籃,以及在其他地方擺放花圈、花籃,影響周圍民眾生活和通行的行政處罰權;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將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的行政處罰權;
(八)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行政處罰權;
(九)商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備案變更,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十)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社區、居民小區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以游商、地攤的形式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擅自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製品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保障街道辦事處正常開展社會救助、優待撫恤等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街道綜合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下列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及時告知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二)未取得許可或者超越許可範圍從事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獸藥和食品以及其他無證經營活動。
(三)在用電梯未依法設定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未將電梯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
(四)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學前教育機構登記註冊而擅自辦學。
(五)向排水管道傾倒垃圾、糞便、渣土、施工泥漿、污泥、油污等廢棄物;向排水管道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六)未經批准擅自圍湖造地、圍墾河道、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未經批准擅自砍伐護岸林木、修建水上設施;占用、封堵防汛搶險通道等影響正常水資源管理、涉水事務管理、防汛搶險及涉水工程安全。
第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制定街道綜合執法具體執法事項目錄,明確由街道辦事處集中行使的行政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街道綜合執法具體執法事項目錄需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商有關部門審核,由區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第三章 執法程式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取得天津市行政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在檢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檢查、調查,不得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到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時,可以依法查閱、調閱或者複製相關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或者拒絕。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在檢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對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應當制止或者糾正;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對有證據證明與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查封或者扣押的措施。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應當經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作出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開具由街道辦事處統一制發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或者查封、扣押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先行登記保存物品清單或者查封、扣押物品清單上籤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收繳的罰款應當做到罰繳分離。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章 執法機制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在法定許可權內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並查處違法行為,做好行政執法檢查記錄。
第十七條 居民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和社區志願者等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街道辦事處做好街道綜合執法工作。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工作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並對投訴人、舉報人負有保密責任。
街道辦事處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立即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查處;超出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將投訴、舉報情況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的業務指導,積極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執法工作,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專業培訓。
第二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全區性執法工作時,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組織街道辦事處在街道執法職責範圍內配合相關執法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現應當由對方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告知有查處權的街道辦事處或者行政主管部門。有查處權的街道辦事處或者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並將處理結果通報發現違法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在執法過程中遇到重大、複雜案件,應當移送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街道辦事處在移送案件時,應當做到形式完備、材料齊全。移送的案件材料應當包括:
(一)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來源及基本情況;
(三)初步證明違法行為實施情況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街道辦事處需要向區縣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案件材料的,應當自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完畢;因調查核實等客觀原因確需延長移送期限的,應當事先告知相關部門,但移送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並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
相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查處工作。
重大、複雜案件的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查處違法行為的,發現違法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告情況。
第二十四條 違法案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街道辦事處時,由相關街道辦事處聯合查處。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之間以及街道辦事處與區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查處違法案件時發生管轄爭議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有權組織、協調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在本轄區的派出機構,依法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的執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街道辦事處之間以及街道辦事處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等各類行政管理信息資源的共享。
第二十八條 區縣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街道綜合執法情況統計制度,定期對街道辦事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行政執法數據的統計工作,按時報送統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 對在街道綜合執法工作中發生的妨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監督機制
第三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監督制度,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監督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對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並將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據、職權範圍、執法程式以及行政執法人員情況等信息進行公開,開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檢查記錄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上傳到行政執法監督平台。
第三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績效考評體系,並在考核、考評中建立區縣行政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互評制度。
第三十三條 區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與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相關的派出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決定時,應當聽取該派出機構所在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街道辦事處中明確法制機構,負責本街道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應訴以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區縣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街道執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
(四)實施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特殊區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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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發布,針對地鎖、占路擺賣、在河道中清潔車輛、在道路上焚燒紙錢、擅自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在住宅樓外檐增設門窗等行為,街道辦事處可以集中行使十三大類行政處罰權,並可以實施與之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過去行政執法中遇到的城市頑疾有望得到解決。
《辦法》規定,街道辦事處可以行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的全部行政處罰權,這就意味著,社區街道中發生的問題將由一支隊伍解決。另外,街道辦事處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在用電梯未依法設定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向排水管道傾倒垃圾、糞便、渣土、施工泥漿、污泥、油污等廢棄物等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及時告知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