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文號為津政發〔2014〕25號,發布機構是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發〔2014〕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全面推進我市街道鄉鎮(以下簡稱街鎮)綜合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市委十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以推進美麗天津建設為目標,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和縮短執法半徑、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各街鎮實施“一支隊伍管全部”的綜合執法機制,切實強化街道和基層政府的管理效能,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穩定、有序的社會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界定街鎮綜合執法具體事項。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全面梳理有關行政執法依據,及時提出本區縣的街鎮綜合執法具體執法事項目錄,界定街鎮與區縣部門之間的執法邊界,確保無縫對接。同時,規範街鎮綜合執法程式和文書。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出台街鎮綜合執法相關指導意見,積極配合、支持各區縣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針對街鎮執法半徑短、快捷高效的特點,按照違法行為易於確定、執法程式簡便易行的原則確定具體執法事項。街鎮綜合執法區域以居民社區、道路街面為主;需要進入工礦企業、商務樓宇內部進行檢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列為街鎮綜合執法具體執法事項。

(二)組建街鎮綜合執法隊伍。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街鎮綜合執法隊伍組建方案有關要求,綜合考量各街鎮人口、區域面積、經濟總量、執法任務等因素,抓緊做好街鎮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工作。要將適應街鎮綜合執法工作、責任心強、熟悉業務的骨幹力量充實到街鎮綜合執法隊伍,配齊執法人員。要認真做好街鎮綜合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努力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市和區縣相關執法部門要積極配合區縣人民政府做好街鎮綜合執法人員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要按照《天津市持證執法管理辦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的規定,做好街鎮綜合執法人員考試工作,對考試合格的人員及時頒發天津市行政執法證。

市法制辦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規範街鎮綜合執法人員的工作服裝和執法標誌。街鎮綜合執法人員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規範著裝並佩戴執法標誌。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建設。市和區縣編制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區縣和街鎮法制機構建設,按照《辦法》的要求,在街鎮明確法制機構。為滿足街鎮法制工作需要,各街鎮應當明確2至3名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幹部,專職負責本街鎮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應訴以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各街鎮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作用,不斷提升街鎮的行政執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認真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加強對街鎮以及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四)做好街鎮綜合執法的銜接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本區縣相關執法部門開展一次集中全面的執法檢查,摸清底數。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夠及時查處的,應當在與街鎮工作交接前集中查處;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列清台賬,在工作交接時做到底數清晰,並針對每個遺留問題提出具體的工作方案。遺留問題原則上由原執法單位繼續解決,街鎮綜合執法機構予以配合。街鎮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集中相關執法部門的執法力量,採取逐個幫扶的辦法,有計畫、有步驟幫助街鎮開展工作,以彌補街鎮綜合執法隊伍組建初期力量與經驗的不足。

(五)建立健全執法工作機制。

1.執法銜接協調機制。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街鎮之間以及街鎮與相關執法部門之間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聯合執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銜接機制,並建立由區縣政府法制機構牽頭的執法協調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組織推動和規範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各類執法爭議和問題,確保街鎮綜合執法工作高效運行。市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制定工作制度,指導區縣部門和派出機構積極配合所在區縣做好街鎮綜合執法工作。

2.執法保障機制。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要為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開展提供必需的辦公場所和執法裝備,將街鎮綜合執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鈎。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快街鎮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技術設備提高執法效率,減輕執法人員的工作負擔。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支持街鎮綜合執法機構履行職責,對在街鎮綜合執法活動中發生的妨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3.考核評價機制。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將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績效考評體系,並實行街鎮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互評機制。區縣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派駐街道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作出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的決定時,應當聽取該派出機構所在街鎮的意見和建議。

(六)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力量。市法制辦、市監察局、市編辦、市審批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我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工作方案,建立市和區縣兩級監督平台體系。各區縣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利用信息化、數位化手段與各街鎮和各行政執法部門互聯互通,對其執法檢查記錄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案卷進行檢查,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同時,要通過平台實現接受公眾投訴舉報、執法信息公開、執法信息共享以及與企業誠信系統對接等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實施街鎮綜合執法工作,是我市行政執法體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加強社會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重要意義,從改革大局出發,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要求。各區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區縣實施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並要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紮實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

(二)周密部署,抓好推動落實。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辦法》和本意見要求,組織各街鎮和相關部門抓緊研究,於2014年10月底前提出本區縣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街鎮綜合執法具體執法事項目錄,界定街鎮與區縣部門之間的執法邊界,同時確定落實各項工作任務的方法、步驟、時間節點和責任分工,並按照《辦法》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認真組織實施。

(三)廣泛宣傳,營造輿論氛圍。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際網路、電子屏、宣傳欄及社區公開欄,廣泛宣傳街鎮綜合執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執法信息,使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得到民眾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強民眾的參與意識和自律意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營造和諧共建、遵規守約、文明誠信的社會管理氛圍。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