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行業協會

天津市煤炭行業協會,於九五年三月份成立,是從事煤炭、焦炭、煤製品生產經營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科研、學術研討等機構自願組成的。體現了行業性、民間性、社會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天津市煤炭行業協會經民政部門批准,於九五年三月份成立,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煤炭行業協會在不斷的改進完善組織結構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使本會工作不斷的發展,會員隊伍逐漸壯大,至2002年有會員單位1000餘戶。是我市從事煤炭、焦炭、煤製品生產經營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及科研、學術研討等機構自願組成的。體現了行業性、民間性、社會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天津市煤炭行業協會宗旨是堅決貫徹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全社會的煤炭行業,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服務為政府主管理部門服務。在政府與煤炭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煤炭行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煤炭工作的方針政策。依《企業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和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充分發揮煤炭行業協會作用,維護會員正當權益,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
2、組織業務技術培訓,推動橫向交流,做好市場調研,為政府決策當參謀。
3、積極協調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以服務贏得會員信賴。幫助會員積極開拓經營發展新型業態。
4、蒐集國內外煤炭行業發展情況,開展國際、國內煤業組織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及學術研究。
5、根據市五委局聯合簽發的津計市場(2000)751號檔案要求,逐步實行煤炭行業統一有效的監督、管理,參與《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匯總、發放、執行核查工作。
6、參與全市的煤炭行業發展格局,調整全市煤炭網絡布局,整頓煤炭流通秩序,從而建立我市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經營規範,公平競爭的煤炭流通新秩序。
7、承辦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8、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協會章程

天津市煤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天津市煤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Coal Trade Association.TianJin.縮寫CT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天津市生產、經營煤炭、焦炭企業以及從事煤炭科研、學術研討等機構組織、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面向全社會的煤炭行業,維護其合法權益,為其服務為政府主管理部門服務。在政府與煤炭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煤炭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商務委員會、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天津市河西區浦口道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煤炭工作的方針政策。依《企業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
(二) 組織業務技術培訓,推動橫向交流,做好市場調研,為政府決策當參謀。
(三) 爭取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和信任,以服務贏得會員信賴。幫助會員積極開拓經營發展新型業態。
(四) 參與全市的煤炭行業發展規劃,整頓流通秩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匯總、發放,執法檢查及年檢工作。從而建立競爭有序的煤炭市場經營新格局。
(五) 蒐集國內外煤炭行業發展情況,開展國際、國內煤業組織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及學術研究。
(六) 根據市五委局聯合簽發的津計市場(2000)751號檔案和市政府主管部門職能轉換的要求,逐步實行煤炭行業統一有效的監督、管理。
(七) 承辦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八) 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行業領域內合法從事經營活動;
(四) 按時自願交納會費,遵守本會的行約行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定;
(三)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天津市商務委員會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4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請;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按時交納理事費;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商委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市商委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商委審查並經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政府買斷服務的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合法其它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局和市商務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商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商務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市商務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商委和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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