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區政府管理部門,由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雙重管理,以區管理為主。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方案〉的通知》(津黨發〔2009〕29號),設立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區政府管理部門,由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雙重管理,以區管理為主。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依法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負責受理、處理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監督管理商標的印製和使用。
(十一)組織實施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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