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協理論研究會

簡介

本團體的宗旨:認真學習貫徹中共十七大精神,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下,廣泛開展對人民政協的性質、地位、職能、作用及其工作的研究,使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到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從而更好地發揮人民政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鞏固和發展我市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政協辦公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章程

天津市政協理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天津市政協理論研究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在政協天津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政協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及其他有關人員從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人民政協工作理論研究的聯合性民眾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認真學習貫徹中共十七大精神,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下,廣泛開展對人民政協的性質、地位、職能、作用及其工作的研究,使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得到進一步堅持和完善,從而更好地發揮人民政協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鞏固和發展我市的愛國統一戰線,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政協辦公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天津市和平區新華路20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引導會員認真學習貫徹中共十七大精神,學習中央和市委重要決策部署,學習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理論,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不懈地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指導實踐,不斷提高理論素養和業務水平。
(二)組織會員並推動政協系統和社會有關方面力量,深入開展人民政協理論研究,積極建言立論。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協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前瞻性的對策和建議。
(三)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並聯繫我市政協工作的實際,擬定研究課題,組織研究活動,定期舉行政協理論研討會,並根據需要,適時舉行座談會、報告會、學習考察和其他活動,積極開展理論探索。
(四)把理論研究與宣傳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向有關報刊推薦發表理論文章,編輯出版研究資料,總結交流研究成果等方式,大力宣傳黨的統一戰線和人民政協工作的理論方針和政策,宣傳國家基本政治制度。
(五)加強同全國政協和兄弟省區市政協理論研究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加強對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和各區縣政協關於政協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及時交流和溝通理論研究的成果和信息,推動全市政協理論研究工作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和各區縣政協的研究機構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參加研究會。政協工作者、理論宣傳、教學和研究工作者以及其他方面的有關同志,均可成為個人會員。研究會將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一定數量的特邀人士作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一定統戰、政協理論研究水平、實踐經驗和研究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有關單位推薦提名;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各種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和制度,
(二)執行本團體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各項任務;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退回會員證書。
有以下情形者,會籍自然終止:觸犯法律,被刑事判決;調往市外工作;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視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根據秘書長的提議,決定副秘書長1-3人;
(七)制定本會研究計畫和其他工作計畫,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主要職責是: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和建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由秘書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下設辦公室,在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申請財政撥款;
(二)有關單位及個人資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某種原因需要終止活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其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6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天津市政協理論研究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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