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設監理協會

天津市建設監理協會

gin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簡介

協會本著推動我市建設監理和工程技術諮詢事業發展的宗旨,為增強會員的市場競爭力提供服務,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對監理諮詢企業和人員進行自律管理,遏制企業間的不合理競爭。組織監理人員從業培訓,提高監理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交流,開展訪問考察活動。研究和探討建設監理行業在經濟建設的地位、作用以及發展方向,組織調研工作,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大力推動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從而提高監理單位的管理水平。

組織機構

天津市建設監理協會理事會組織,包含以下成員:

理事長:周崇浩
秘書長:莊明楊
副理事長:李中、吳樹勇、郜萬有、董樹華、鄭立鑫、李學忠、楊士利等人
監事會主席:王振峰,監事孫志雄、陳召忠

職能部門

天津市建設監理協會設定了一處二部三委;即秘書處;培訓認證部、編輯部;監理工程師專業委員會、自律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現將各部門的工作職能簡介如下:

秘書處

1、協會年、季、月工作計畫、總結和各種行文的起草、列印;檔案收發、傳閱、存檔、清理;會議記錄與整理;
2、各種會議的籌備工作;來訪接待、來信受理;與上級管理部門、各會員單位、各相關單位的情況通達;會員會籍管理;各類情況統計以及相關事務性工作;
3、辦公、會務等各種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的維護保養;
4、會費收繳與管理;按規定做好財務報表;定期分析財務情況,當好領導理財助手;宣傳、貫徹涉及財政的法規、政策和紀律;
5、會員外出考察的聯繫工作和組織工作;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和本秘書處的各工作部門做好專題調研工作;為會員單位做好需由協會出面協調的各項服務性工作;秘書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6、配合培訓認證部及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7、推動會員單位的誠信評價工作,共同維護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和行業的社會聲譽;開展會員單位優秀項目監理部的評優活動,大力宣傳,創優秀品牌;
8、向會員單位及個人會員的法律疑難,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9、負責行業網站的建設工作,做好網站信息服務工作;
10、收集、傳遞行業發展動態與信息,負責行業統計工作。

培訓認證部

1、制定行業年度培訓計畫;
2、制定行業從業人員能力標準以及考試大綱;
3、組織編寫行業從業人員培訓教材,組織培訓師資及組織協調考試事宜;
4、負責監理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及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編輯部

1、《天津建設監理》的編輯出刊工作;
2、組織理論研究室研究專家進行課題(軟科學)研究,探討行業發展前景。

專業委員會

1、監理工程師專業委員會
負責監理從業人員的日常工作及信用檔案的管理,推動個人會員誠信評價工作,規範監理行為,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組織舉辦各類技術講座、業務交流,開展個人會員的評優工作。
2、自律委員會
依據行業自律公約,監督行業自律活動,開展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和執業經營行為,維護監理市場的正常秩序。負責行業內有關自律活動的開展,信息溝通、經驗交流等工作。
3、專家委員會
一、參與行業發展規劃、行業重要管理規定製度的修訂工作;
二、對協會理論研究室的相關課題,給予審核,提出修改意見;
三、對個人會員在雜誌及網站上的專家答疑欄目內提出的問題,給予解答;
四、對企業及行業的技術管理難點、問題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五、參與協會各項評優的審核工作;
六、配合參加監理協會組織的各類專家座談會;
七、組織召開全體專家委員會工作會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天津市建設監理協會。英文譯文是:TianJi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縮寫是:TAE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天津地區合法從事工程建設的監理企業、項目管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和兼營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以及工程建設諮詢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遵守憲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為發展我市建設工程監理事業和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下稱市建交委)和登記管理機關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為天津市南開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和探討建設監理行業在經濟建設的地位、作用以及發展方向,接受政府和國家行業協會委託的專題調研;根據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在研究制定建設監理行業發展的長期規劃及有關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組織調研論證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大力推動監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促使建設監理單位抓管理上水平;引導會員在建設監理中堅持獨立、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自覺遵守國法行規,提高行業工作水準和維護行業聲譽。
(三)對會員單位和人員進行自律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動態監管,組織評選和表彰獎勵先進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等具體工作。
(四)加強工程技術諮詢和信息交流,通過技術信息和諮詢服務等形式為會員單位以及監理行業提供各種服務,並編輯出版有關書刊、資料。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應企業訴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和制定有利於行業和企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
(六)加強協會的自身建設,以雙向服務為原則,完善協會的基礎建設並健全工作制度。籌辦經濟實體,對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增強自我生存的能力。
(七)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業務相關的培訓,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建立行業管理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遏制企業間的不合理競爭,對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紀律的行為予以懲戒。
(九)根據行業發展及企業經營和管理需求,適時舉辦各種研討會、聯誼會、觀摩會等活動,促進企業之間政策、信息、經營和管理經驗的交流。
(十)推動企業誠信建設,完善監理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建立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建立以會員單位為基礎的自律維權信息平台,加強對信用徵信和評估機構的監督,向社會推薦優秀誠信企業。
(十一)組織編輯天津建設監理會刊,徵集傳播國內外監理行業的改革見解和成功的實踐經驗,多方交流信息,達到完善監理制度和提高建設水平的目的
(十二)協調會員間及相關方的關係,發展同國內外同行業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
(十三)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履行行業協會的社會責任。
(十四)根據國家大政方針及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國家、企業及社會團體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和營業執照、合法經營工程監理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和工程諮詢服務的企業;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個人會員須為本行業內的專家、學者、持有監理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
(六)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書及必要的證明類複印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做出的處分有申訴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七)及時告知本會單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換、通訊地址變更的情況。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
每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只享有選舉事項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及行規行約的行為,按行規行約進行懲戒並可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通過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併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交委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推舉理事長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經理事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資產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經理事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工作;
(三) 監督本會財務管理情況及會費的收取和支出;
(四) 接受會員投訴,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協會負責人連任不超過兩屆,換屆時新任負責人一般不得超過65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建交委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交委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和市建交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建交委審查同意,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建交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建交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建交委和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11年1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表決。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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