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市場監管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兩個辦法的通知

發文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市場監管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兩個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辦法》和《天津市市場監管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兩個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辦發〔2015〕31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和市場監管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兩個暫行辦法有效期的通知》(津政辦發〔2017〕74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10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約束,提高執法效能,根據《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意見》(津政發〔2014〕24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主體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津政發〔2015〕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和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對市場主體信用風險進行分類、標記和公示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場監管部門是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的主管部門,負責公示信用風險分類、組織修訂信用風險分類標準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五條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以公示的信用信息為依據,按照信用風險分類標準自動產生,並根據信用信息的變化自動更新。

第六條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分為良好、警示、失信和嚴重失信四個類別。

(一)良好是指市場主體無不良信用信息,標記為綠色;

(二)警示是指市場主體有輕微失信行為,標記為黃色;

(三)失信是指市場主體有較嚴重違法行為,標記為紅色;

(四)嚴重失信是指市場主體有嚴重違法行為,標記為黑色。

第七條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歸集到市場主體名下,在公示系統中顯著標記並公示。

第八條信用風險分類結果所依據信用信息的種類、內容、產生單位等,應當公示。

第九條市場主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信用風險類別為良好:

(一)無行政處罰信用信息的;

(二)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或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三)無其他不良信息的。

第十條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風險類別為警示:

(一)有5條以下行政處罰信用信息,且罰沒款金額累計10萬元以下的;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

(三)拒不配合行政機關依法檢查的。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風險類別為失信:

(一)有超過5條、未超過10條行政處罰信用信息,或罰沒款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未超過50萬元的;

(二)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

第十二條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風險類別為嚴重失信:

(一)有超過10條行政處罰信用信息,或罰沒款金額累計超過50萬元的;

(二)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的;

(三)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三條由各市級行政機關評定的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風險等級、監管分類等結果,可以公示的,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四條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是法定公示期內的各類信用信息,超出法定公示期的信用信息不作為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

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該信用信息不作為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行政行為發生變更或被部分撤銷的,以變更或部分撤銷後的信用信息作為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不再作為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但仍應依法公示:

(一)市場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消除危害後果的;

(二)市場主體積極改正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行政檢查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市場主體應向信用信息產生單位提出信用風險分類修復申請。經審查同意,由信用信息產生單位作出被申請信用信息不再作為信用風險分類依據的決定,報本單位所屬市級行政機關備案並實施修復。各市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信用風險分類修復申請的審查制度。

實施名錄、名單管理的信用信息,有法定移出、刪除或恢復程式的,從其規定,不適用信用風險分類修復程式。

第十六條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信用風險分類修復,引起信用風險類別下降的,警示類別市場主體可以調整為良好類別,失信或嚴重失信類別市場主體最低只能調整為警示類別。

因信用風險分類修復被列入警示類別的市場主體,需在警示期滿一年,才能再次申請進行信用風險分類修復。

第十七條市場主體有重大實績的,應當酌情對其信用風險分類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分類發生變化時,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將變化情況告知市場主體和各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告知市場主體應當根據市場主體在年度報告中填報的電子信箱地址和手機號碼,以電子郵件或簡訊的方式告知。

第二十條將公示系統、市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市行政許可服務與績效管理系統和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互聯互通。通過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將信用風險分類發生變化情況告知各行政機關。各行政機關應當將信用風險分類變化情況作為加強日常監管和行政審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行政許可、等級評定、專項治理等工作中,將市場主體信用風險類別作為信用約束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行政機關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市場主體可確定相應的監管頻次和監管措施,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十三條市場主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信用風險分類依據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申請。要求對信用風險分類進行核查的,參照《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準確地歸集影響信用風險分類的相關信息。因信息歸集原因造成分類結果不準確,且產生不良影響的,由信息歸集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信息。非法修改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天津市市場監管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主體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津政發〔2015〕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是指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實施雙隨機抽取,並以區為單位,組織相關行政機關成立聯合檢查組,就各自檢查事項對檢查對象實施聯合檢查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雙隨機抽取,是指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第四條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的對象為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第五條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應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應自行規定並組織開展本領域的雙隨機抽查活動。

各行政機關自行組織的雙隨機抽查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機制

第七條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事項清單,建立企業資料庫和執法檢查人員資料庫,實施雙隨機抽取。

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工作,承擔指揮、組織、協調、保障等職能。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聯合檢查計畫,牽頭組織本區各行政機關實施聯合檢查。

市、區兩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雙隨機抽取結果和聯合檢查計畫,按時派員參加聯合檢查組,依法履行檢查職責。

第三章 檢查事項和檢查人員

第九條各市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檢查事項,納入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事項清單,並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檢查事項應包括檢查機關、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及要求、檢查依據和檢查機關層級等內容。

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檢查依據。

第十一條礦山開採、建築施工、消防、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道路交通運輸、食品安全、特種設備、環境保護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檢查事項不適用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

第十二條市、區兩級行政機關應將具有執法檢查資格的執法人員信息報送至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匯集建立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執法檢查人員資料庫。

執法檢查人員信息應包括姓名、部門、職務、執法證件號碼(或居民身份號碼)和聯繫電話。

第四章 雙隨機抽取

第十三條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本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按照抽取比例,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在全市企業資料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名單。

第十四條檢查對象的抽取比例按照不同的信用風險分類確定,對信用風險分類為“警示”、“失信”和“嚴重失信”的企業應提高抽取比例。

第十五條檢查對象名單以區為單位,按相同比例均衡抽取。

第十六條市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以下簡稱聯合監管系統)在執法檢查人員資料庫中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名單。

聯合監管系統將檢查事項、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自動匹配。每個檢查機關與每個檢查對象匹配的執法檢查人員不少於2人。

第十七條雙隨機抽取結果生成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記錄表。每份記錄表記錄一戶企業的檢查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檢查機關、檢查事項、執法檢查人員姓名及證件號、檢查結果填寫欄和檢查人員簽字欄等項目。

第五章 聯合檢查的實施

第十八條市市場監管部門在雙隨機抽取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對象名單和對應的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記錄表送交相關市級行政機關並下發各區市場監管部門。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檢查對象名單後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對象名單和對應的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記錄表上報本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下發各相關行政機關。

第十九條市、區兩級行政機關認為自動匹配的企業中有無需本機關進行檢查的,可以提出不參加該企業聯合檢查;認為有自動匹配外的被抽取企業需要本機關進行檢查的,可以提出參加該企業聯合檢查。

有前款所述情況的,市、區兩級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檢查對象名單後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反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市級行政機關管轄的檢查事項,可委託相應區級行政機關實施檢查;依法不能委託的,由市級行政機關執法檢查人員參加各區聯合檢查。

市級行政機關無對應的區級行政機關的,應由各區承擔對應職能的部門參加聯合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記錄表和各單位的反饋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統籌安排檢查日程,確定各個聯合檢查組和檢查方式,制定聯合檢查計畫,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聯合檢查組應當按照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記錄表中載明的檢查事項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執法檢查人員發現檢查對象有應檢事項,在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記錄表上沒有載明的,可以增加檢查事項。增加的檢查事項不得超出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事項清單。

第二十三條聯合檢查的方式應當以實地檢查為主,並結合書面檢查、網路監測等手段。

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也可作為聯合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在聯合檢查中,發現檢查事項的實施需要較長時間的,檢查機關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經批准後,由區市場監管部門協助制定專門的檢查計畫;發現檢查事項的實施需要增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檢查機關應當向區市場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在聯合檢查中,涉及多個區的,相關各區聯合檢查組應當建立跨區域聯動機制,配合完成檢查。

第二十六條在聯合檢查中,對違法違規行為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涉嫌犯罪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聯合檢查組應當依法開展檢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企業拒絕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相應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並通過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雙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活動應當於聯合檢查計畫實施之日起60天內完成。不能在期限內完成的,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長30天。

第六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檢查結果分為:

(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

(二)未發現問題;

(三)該企業無此檢查事項;

(四)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

(五)發現問題僅責令整改;

(六)發現違法違規問題,需立案調查。

第三十條檢查機關對本機關執法檢查人員填寫的檢查結果的合法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檢查機關應於檢查結果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在聯合監管系統回填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檢查機關回填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六)項規定的結果時,應當同時錄入具體的責令整改情況或涉嫌違法情形。

對檢查結果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的檢查對象,檢查機關應依法進行後續立案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檢查結果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聯合監管系統公示,並作為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的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聯合檢查組對檢查對象的檢查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條聯合檢查組執法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聯合檢查相關表格由市場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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