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

大陸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

《大陸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是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勤華。對本書主要是對大陸法系的詳細詮釋。

圖書信息

作 者: 何勤華 編 叢 書 名: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學術叢書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06666 出版時間:版 次:1頁 數:608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理論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的編輯,一如本研究會學術叢書的前九輯《法的移植與法的本土化》、《20世紀外國經濟法的前沿》、《20世紀外國司法制度的變革》、《20世紀外國民商法的變革》、《20世紀西方憲政的發展及其變革》、《20世紀外國刑事法律制度的變革》、《多元的法律文化》、《混合的法律文化》、《英美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由法律出版社於2001年至2009年各年出版)的慣例,分主題論文、專題論文和附錄等部分。稍有區別的是,今年沒有整理“論點精粹”,而是附上了所有與會者提交的論文的目錄、出席會議的代表名單以及大會的議程,便於學術界對會議的了解和年會資料的積累,同時也體現了本書編輯方針的創新。本書的編輯,由本研究會秘書處承擔,負責編輯工作的有副會長兼秘書長李秀清以及周偉文、陳頤、冷霞、王偉臣、李明倩、方堃、歐揚、吳玄、陳佳吉等華東政法大學的教師、博士生和碩士生。由於我們的學術水平和專業知識有限,編輯中可能存在各種問題和缺陷,還望各位原作者見諒。

目錄

一 主題論文

大陸法系法典化之理性

20世紀大陸法系私法地位衰落的內在原因

民法典的變遷:一種認識哲學下的考察

法學階梯式民法體系的邏輯構造與歷史演進

大陸法院團體主義之研究——歷史發展與理念基礎

日耳曼財產法中的團體主義——與羅馬財產法的比較及其歷史價值

對《德國民法典》的再分析:理論基礎、時代特徵與現代發展

孳息含義的演變:從羅馬法到現代民法

解讀西方傳統法律文化

羅馬共和憲政在威尼斯的延續與發展

法國“巴列門”史述評——以巴黎“巴列門”為考察主線

大陸法系對南非憲法的影響——以法、德兩國憲法對南非憲法的影響為例

權力中的律師——20世紀40~60年代美德兩國律師比較為視角

格勞秀斯的自然財產權理論

1812年以來西班牙的國家性質和政權組織形式的歷史嬗變——以各黨派之力量對比為主線

試析衣索比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模式

近代以來日本民法的繼受與變遷

從“耳後大秦珠。到《唐律疏議》——羅馬法對唐代契約法的影響

宗教功能缺位與法律精神疏離——近代中國移植大陸法的反思

晚清移植大陸法系實踐探討——以商事立法為例

清末民初的民事訴訟法及大陸法系的影響——以法典結構為視角

大陸法系刑法理論對民國初年刑事立法的影響

三權分立與真理論:孟德斯鳩分權學說在中國

我國侵權立法確立不作為侵權責任之探討——德國一般安全注意義務對我國的借鑑

潘德克吞法學對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的影響

分析當代中國法法系影響。的多元視角

二 專題研討

外國法制史年——成就、問題及展望專題研討會

我國法制史學科在我國的發展與展望

外國法制史與新中國法制建設內在關係的聯想

歷史的回眸與現實中的思考——外國法制史學科在中國年

淡定從容,為當所為——學會、學科與學人

外國法律史學科的成長和學術品格的養成——外國法律史學科發展年

特稿:何勤華新中國外國法制史學年

附錄1:外國法制史專著

附錄2:外國法制史博士論文

附錄3:以外國法制史博士論文為基礎出版的專著

附錄4: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制史教材編寫出版簡況

三 2009年會概覽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議程(瀋陽·2009)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出席代表名單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提交論文目錄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2008年度優秀論文獲獎名單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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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陸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稱民法法系(Civil LawSystem)、羅馬一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Family),是以羅馬法為基礎,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一個世界性法律體系,是在西方近代化過程中,歐洲各國復興羅馬法,依照法國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並將其強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其成員除法、德兩國外,還有比利時、荷蘭、義大利、奧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國以及非洲的阿爾及利亞、摩洛哥、埃及、利比亞、突尼西亞,亞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亞以及舊中國等。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表現為:(1)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以成文法典為主,後者則以判例法為主要淵源。(2)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前者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後者只是採納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及概念、術語和方法。(3)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在大陸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較明確,不僅法律體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們被視為嚴格執行法律的工具;而後者法律體系十分龐雜,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處於中心的地位,他們不僅是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釋者和法的執行者。(4)前者比較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注重法典的體例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確性以及語言的精煉;而英美法系一般強調法律的實際效用和經驗,重視從以前存在的判例中歸納推理出適用於新的案件的原則。(5)司法組織以及對程式法的重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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