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拾得遺失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
大政辦發 [2011] 1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拾得遺失物品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大連市拾得遺失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大連市拾得遺失物品的管理,維護遺失物主和送交遺失物品的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弘揚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拾得遺失物品(簡稱拾遺物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拾獲單位或者他人遺失的財物。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轄區內(包括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拾得遺失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拾得遺失物品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拾得遺失物品管理工作,設定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開展拾得遺失物品的收集、登記、保管、招領、上繳以及建設拾得遺失物品信息系統等工作。
財政、物價、民政、信息產業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拾得遺失物品管理工作。
交通、商業、教育、旅遊、城建、綜合執法、工商、文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的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方便民眾、維護遺失物主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公安派出所、視窗地區以及公共場所等設定固定或者流動的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提供拾得遺失物品的報失、查詢、認領等服務。
第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和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做好拾得遺失物品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和學校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開展拾得遺失物品管理的宣傳,並協助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七條 拾得遺失物品,應當返還遺失物主。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遺失物主進行領取,或者送交臨近的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處)。
第八條 收到遺失物品的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處),應當記載遺失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以及拾獲的時間、地點等信息,發給拾得人憑證,並妥善保管遺失物品。
第九條 除公安派出所以外的各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自收到遺失物品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未能確定遺失物主的,應當及時將遺失物品移交屬地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或者個人送交的,以及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移交的遺失物品,應當通過拾得遺失物品信息網路、社區公告欄、廣播等方式發布招領公告,進行公開招領。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遺失物品的,可以到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處)直接查詢,或者通過熱線電話、拾得遺失物品信息網路等方式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遺失物品信息,經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處)核對屬實後,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認領遺失物品。
委託他人代領遺失物品的,應當持遺失物主的委託書和遺失物主、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認領遺失物品。
第十二條 遺失物主領取遺失物品時,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遺失物品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上繳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責任
第十四條 對拾金不昧者和開展拾得遺失物品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 拾得遺失物品招領點(處)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品。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品毀損、滅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侵占、冒領遺失物品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有拾得遺失物品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