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承修外國籍船舶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口岸管轄區域承修外國籍船舶(以下簡稱外輪)的有關事宜,均應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承修外輪的企業,須具備停靠外輪、維修設備、技術力量等條件,經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審查登記,方可從事承修外輪業務。 第七條外輪抵達大連口岸,按法定程式在錨地接受口岸有關部門檢查檢驗後,方可靠泊到指定船塢進行維修。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加強對承修外國籍船舶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及有關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口岸管轄區域承修外國籍船舶(以下簡稱外輪)的有關事宜,均應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是負責實施本管理辦法的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管理、監督和組織協調口岸有關部門做好對承修外輪的檢查檢驗及各項服務。
第四條 承修外輪的企業,須具備停靠外輪、維修設備、技術力量等條件,經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審查登記,方可從事承修外輪業務。
第五條 承修外輪的企業,應在外輪到達大連口岸十天前,向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報送修船契約、船舶規範、船塢水域狀況及有關資料,接受口岸有關部門的審查,並以書面委託外輪代理公司代辦涉外業務和提供各項服務。
第六條 受委託的外輪代理公司,須全面核實承修外輪的有關資料,於船舶抵港七天前向海事部門申請辦理進港審批手續,並於船舶抵港二十四小時前,及時準確地報告到港時間及船舶吃水、裝載、存油量和船舶技術規範等狀況。
第七條 外輪抵達大連口岸,按法定程式在錨地接受口岸有關部門檢查檢驗後,方可靠泊到指定船塢進行維修。
海關、邊防部門赴外輪維修地對外輪執行檢查、監護等公務時,可按規定收取檢查、監護費。
第八條 外輪維修期間,承修企業和口岸有關部門應加強各項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治安、火災和污染海域事故。
船上外國籍人員,須遵守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離船住宿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辦理手續。
第九條 承修外輪企業,應認真履行修船契約,嚴格工藝技術規範,保證修船質量。維修完工,須申報船舶檢驗機關檢驗,由外輪代理公司辦理驗收交貨手續。
第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由港口口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