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第113號
市長 李萬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修改決定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市政府令第59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引進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及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優先通過貨幣補貼方式解決,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補貼。市政府將通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渠道,為引進人才解決住房問題創造條件。其中,用人單位從大連市以外引進下列在職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發放的一次性安家補貼: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補貼100萬元;
“(二)國家‘千人計畫’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科學院‘百人計畫’人選,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國內外擔任重大科技項目的首席科學家、重大工程項目的首席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補貼30萬元;
“(三)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前兩名完成者,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國家級教學名師,培養出世界冠軍的國家級教練員,在世界500強或國內100強企業擔任3年以上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驗管理人才等,補貼20萬元。
“享受安家補貼費的高層次人才,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不低於5年的聘用契約,服務期限未滿5年的需按比例返還安家補貼費。”
第十二條修改為:“取消引進人才的落戶限制。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15年的非大連戶籍普通高校專科以上畢業生、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和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均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落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第一款作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據引進人才工作的需要制發檔案,調整對引進人才的補貼、津貼和其他優惠待遇。”
本決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檔案全文
(2004年10月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根據2011年4月2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大連市引進人才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加快振興老工業基地和建設“大大連”,吸引國內外人才來連工作或創業,根據《中共大連市委大連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大委發[2004]10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引進人才是指從我市以外引進的具有一定知識或技能適應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各類人才。
第三條 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人才的工資待遇、參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國家機關按有關規定引進聘用急需的高層次管理或技術人才,由主管部門確定崗位薪金,對高出國家規定收入部分,可申請市人才發展資金補貼。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海外留學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視同境外收入。留學人員回國時攜帶自用的研究資料、書籍文獻由海關審查免稅放行。
第四條 引進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及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優先通過貨幣補貼方式解決,有條件的可適當增加補貼。市政府將通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渠道,為引進人才解決住房問題創造條件。其中,用人單位從大連市以外引進下列在職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發放的一次性安家補貼: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補貼100萬元;
(二)國家“千人計畫”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中國科學院“百人計畫”人選,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學術技術帶頭人,在國內外擔任重大科技項目的首席科學家、重大工程項目的首席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在國(境)外著名高校 、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補貼30萬元;
(三)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級科學技術獎前兩名完成者,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職務的專家學者,國家級教學名師,培養出世界冠軍的國家級教練員,在世界500強或國內100強企業擔任3年以上高級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等,補貼20萬元。
享受安家補貼費的高層次人才,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不低於5年的聘用契約,服務期限未滿5年的需按比例返還安家補貼費。
第五條 來連工作的兩院院士(含雙聘院士)每月享受1500元的院士津貼。
第六條 引進人才的科研課題,可向市科技局、財政局申請立項,並優先安排科研經費。對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以及創辦、領辦高新技術領域合資合作或獨資項目的,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後,可通過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技改費等渠道給予必要的經費資助。取得博士學位來我市市屬單位工作的人才,市科技局、財政局根據其科研立項情況,可適當給予科研啟動經費。
凡國家部委為我市留學回國人員的科研項目劃撥資助經費,其項目與我市經濟發展直接相關或有重大影響的,由市科技局、財政局增加項目補助。
第七條 引進人才在本市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採用股份形式在企業實施轉化的,企業應將該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30%的股份,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主要參加人員;以技術方式將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從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0%的部分獎勵給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或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完成投產後3~5年內,從該科技成果的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轉化人員。其中,主要貢獻者所得的獎勵要占獎勵總額的50%以上。
第八條 加快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建設,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博士生進站工作。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兩年期間,市政府每人每年給予2萬元的項目啟動補貼,建站企業應以不低於1.5倍的比例匹配資金,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博士後留連或來連工作。
第九條 引進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中、國小可由戶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
第十條 對引進的人才,因本人要求流動或出國留學被原單位辭退、除名或作自動離職處理的,經市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來連前和來連後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工齡。
第十一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連分支機構,均可按本規定引進人才。
第十二條 取消引進人才的落戶限制。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15年的非大連戶籍普通高校專科以上畢業生、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和取得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均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落戶。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引進人才,經組織或人事部門同意後,即可辦理調入手續。有關部門在為用人單位引進人才辦理手續的過程中,應減少審批環節,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為引進人才開闢“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引進人才工作的需要制發檔案,調整對引進人才的補貼、津貼和其他優惠待遇。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先導區管委會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制定更加優惠的人才引進政策。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連市引進優秀人才若干規定》、《大連市引進留學人員來連工作若干規定》(大政發[2000]14號)和《大連市關於引進人才的補充規定》(大政發[2001]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