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外貿發展基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四條大連市外貿發展基金是市政府建立的用於調節和促進我市對外貿易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八條市外經貿委應會同市財政局對使用周轉資金的申請進行審核,報經市政府主管外經貿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後,方可核撥。 (四)拒絕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或不予配合的;

第一條 為有效地發揮外貿發展基金的作用,增強外貿出口的實力和後勁,促進我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有進出口經營權或有創匯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
第三條 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既要體現擴大出口的政策導向和扶持外向型企業的發展戰略,又要考慮投入產出的比例和實際效果,保證外貿發展基金逐年滾動積累。
第四條 大連市外貿發展基金是市政府建立的用於調節和促進我市對外貿易發展的專項資金。重點用於:
(一)優先扶持大宗商品,特別是機電產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產品、名牌產品及有一定輻射力的地方工業產品的出口。
(二)營造國際商貿大市場項目的市場調研、招商引資的前期工作。
(三)引進國內外有出口能力的外向型或專利技術等項目的前期工作。
(四)培育新的出口示範企業,特別是農、林、牧、副、漁行業名、優、特、新產品基地的前期建設。
(五)市場前景較好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前期工作。
(六)開拓多元化市場,到非洲、南美、中東、東歐等風險較大的國家和地區推銷商品或辦展、參展。
(七)外貿出口方面的重點課題研究。
(八)促進電子商務和出口信息網路的建設。
(九)獎勵連續三年經濟效益、出口創匯雙增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
(十)獎勵開發國際市場,擴大出口,確有顯著成績的私營企業。
(十一)獎勵超額完成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計畫的主管部門和有關人員。
第五條 外貿發展基金的來源:每年年初由市財政預算定額安排2000萬元專戶儲存,由市里統籌使用。
第六條 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原則上每年拿出四分之一的資金用於各種獎勵和補貼,四分之三作為周轉資金使用。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條件申請周轉資金的單位,應以正式檔案向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市財政局。申請檔案要有對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效益評估內容。
第八條 市外經貿委應會同市財政局對使用周轉資金的申請進行審核,報經市政府主管外經貿工作的副市長批准後,方可核撥。特殊、急需使用資金的項目,可直接由主管外經貿工作的副市長或市長批准辦理。
第九條 為了確保周轉資金的有效使用,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在發放資金前,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與資金使用單位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契約,明確資金的使用數量、方向、目標、還款年限、責任以及考核辦法等內容,並對此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跟蹤考核。
第十條 對符合第四條第(六)、(七)、(八)項規定的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前,以正式檔案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同時抄報市財政局。經市外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主管外經貿工作的副市長批准,方可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九)、(十)、(十一)項規定的,由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每年五月底以前提出獎勵辦法,以規定年度內海關數據和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為依據,對受獎的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考核。凡符合條件並經市政府批准的,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使用周轉資金和享受補貼的單位,必須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向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提交上年度使用報告及相關資料,全面反映投資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審核後,對企業使用資金效果提出具體的考核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外貿發展基金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外經貿委、財政局收回已經發放的資金,同時給予單位法定代表人通報批評:
(一)申報項目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改變外貿發展基金的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不能如期達到規定考評指標的;
(四)拒絕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或不予配合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送周轉資金和補貼使用情況的專題報告和相關資料的。
第十四條 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項目申請書、外貿專項資金使用契約、外貿發展基金使用效果追蹤反饋情況表的基本格式,由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也應參照本辦法設立外貿發展基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外經貿委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本辦法之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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