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名牌農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的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的申報、認定程式: (四)轉讓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稱號的。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農業名牌發展戰略,提高農產品質量,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的申報與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產品,是指糧油、水果、蔬菜、花卉、畜牧等產品。
第四條 大連市名牌農產品認定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名牌農產品的認定工作。其下設的辦公室(在市農業局)具體負責名牌農產品的審查和評審工作。
第五條 大連市名牌農產品認定條件:
(一)產品生產單位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產品有正式的註冊商標並有明確標識的包裝;
(三)有固定的生產基地,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知名度,並形成區域優勢和特色;
(四)經濟效益顯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五)產品質量達到市或市以上同類產品領先水平,有嚴格的生產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向社會實行質量承諾,服務周到,用戶滿意。
第六條 生產單位申報認定大連市名牌農產品,應填報申報表,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級以上授權檢驗部門出具的有效檢驗報告;
(二)生產該產品所執行的標準文本原件或複印件(暫未進行標準備案的傳統農產品,要有可執行的操作規則)
(三)與第五條規定相應的證明材料和檔案。其中,以原產地命名的農產品,應有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地域證明。
第七條 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的申報、認定程式:
(一)申報單位每年五月底前持第六條規定的材料一式四份,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交專家組進行認定核實,提出本年度名牌農產品建議名單,報請市領導小組審批;
(三)經領導小組審定的本年度獲得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和企業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於當年年底前向社會公布並頒發證書。
大連市名牌農產品認定暫定每年一次。
第八條 產品被認定為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的生產單位,可在產品包裝上加印“大連名牌農產品”標識。
第九條 被認定為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的產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優先認定其為大連市著名商標和國家馳名商標。
第十條 認定後的大連市名牌農產品有效期,按產品的分類分別為三年、四年、五年。有效期滿後,要重新辦理申請,未重新辦理的,不得沿用原名牌產品稱號。
第十一條 已獲得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市領導小組撤銷其稱號:
(一)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或經抽查發現質量不合格,限期整改後質量仍達不到認可標準的;
(二)在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擴大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稱號使用範圍的;
(四)轉讓大連市名牌農產品稱號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名牌農產品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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