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供熱體制改革需要,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享受採暖費補貼,維護供熱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市內城區部分)內各類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具有大連市市內四區城鎮戶口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
第三條 市政府建立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
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單位合理負擔的原則籌集,專項用於支付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專門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籌集和補貼發放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資金籌集
第五條 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
(二)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繳費基數統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為2%。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所需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稅前列支。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七條 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企業離休人員、市屬企業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員、已改制市屬企業改制前已退休人員及區、街屬企業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員,由企業按照規定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
第八條 破產、清算企業離退休人員及死亡退休人員享受採暖費補貼的遺屬,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所需費用可從企業資產變現等收入中解決。
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的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經辦機構申報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按規定補繳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條 市政府根據供熱市場變化情況和資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繳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採暖費補貼待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後,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的採暖費補貼從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中支付,由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退休人員根據本辦法施行後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繳費年限和本辦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按相應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具體計發公式如下:
退休人員月採暖費補貼=住房面積標準×採暖費標準×70%÷12。
第十三條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滿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
第十四條 2006年1月1日以後在用人單位退休的人員,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累計滿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採暖費補貼。
第十五條 經市政府批准的國有企業三年改革脫困下崗自謀職業人員和下崗轉失業並軌人員,原在我市市內四區城鎮企業工作,具有市內四區城鎮戶口人員退休後,在我市城鎮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滿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不滿20年的,個人可一次性補繳至20年。不補繳的,不享受採暖費補貼。
第十六條 企業離休人員根據離休前職務和級別,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享受住房標準內的採暖費補貼。離休人員無配偶或配偶無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積標準全額享受採暖費補貼。
離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無工作的,按照離休人員生前標準繼續全額享受採暖費補貼;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積標準全額享受採暖費補貼。所需費用從原渠道列支解決。
第十七條 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符合供養條件、具有我市市內四區城鎮戶口且未納入城鎮困難居民採暖費補貼保障範圍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積標準享受採暖費補貼。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企業退休人員,其符合前款規定的配偶採暖費補貼,由死亡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1998年1月1日以後死亡的企業退休人員,其符合前款規定、由我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活費的配偶採暖費補貼,從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中支付。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定期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情況,接受職工和工會組織的監督。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告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對用人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與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有關的材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瞞報、謊報。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可進行與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征繳有關的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採暖費補貼專項資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未移交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的,由原用人單位按規定發放。
不按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或工會組織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後,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逾期不發放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改制企業不按規定發放的,也可由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據國有產權轉讓契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採暖費補貼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原地處市內四區且原在市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及其具有市內四區城鎮戶口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執行。
“農轉城”人員不適用於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我市其他區和縣(市)、先導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當地企業離退休人員採暖費補貼辦法。地處縣(市)區的市屬企業(含已破產企業),按企業生產經營所在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