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經大連口岸進出口的特資,其轉運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是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大連口岸特資轉運的主管部門,其日常工作由口岸特運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大連市公安局及鐵路、港口公安部門負責對特資轉運車輛、庫房的安全檢查,以及對轉運工作人員和其它特資轉運安全保衛事項的審查。警衛部隊負責對特資轉運現場的警戒,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現場。
第五條 特資轉運執行國家指令性計畫。對未列入計畫的急需轉運特資,二百噸以下的由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批准執行,二百噸以上的由市港口口岸主管部門報請交通部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特資託運單位必須按轉運計畫備貨,其託運明細表 和有關單證,應在計畫裝船的五天前提交給口岸特運辦公室和承運單位,並應承擔整個轉運過程的技術處理。
第七條 特資存放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存放特資的庫房、場地須專用,並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庫房、場地內不得留有其它酸、鹼、油脂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特資存放必須牢固整齊,嚴禁側置倒放和超過規定高度。
(三)易燃、易爆的特資應存放在專用倉庫內,不準露天存放。
(四)性質相牴觸的特資不得混合存放。
(五)包裝破損或沾有污物的特資,未經整理不準存入庫房、場地。
第八條 特資轉運應使用固定的泊位、站台和裝卸場地,配備相應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裝置。
第九條 轉運特資使用的船舶、車輛和裝卸、電力等機具設備,必須符合技術、安全要求,作業中應按規定留有安全係數,裝載不得超高、超重,不得超速行駛。在港外的運輸特資車輛,須加蓋蓬布封牢,並按規定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條 特資轉運應由固定的裝卸、保管、運輸、押運和技術人員擔任,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新增加的轉運人員,須經公安部門審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
第十一條 特資轉運中發生異常情況或事故時,參與轉運的技術人員和押運人員,應採取救急措施,嚴密封鎖現場,立即向市公安局、口岸特運辦公室和託運單位報告。
特資轉運中發生的重大事故,由口岸特運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局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參與特資轉運的單位和個人,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妥善保存特資資料,不得泄露特資轉運情況。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