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條例

為了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推動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條例

2015年8月28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最佳化金融發展環境,推動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應當依託環渤海地區,服務東北,面向東北亞,積極構建機制合理、機構完善、交易活躍、人才匯聚、環境優越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體系,以期貨市場為重點,建設東北地區金融中心,逐步發展成為東北亞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
第四條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應當遵循科學統籌規劃,依託資源優勢,突出開放特色,強化創新驅動,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持續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組織領導工作。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在本區域內做好促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對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的獎勵和金融產業發展的扶持。
第七條本市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交流與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合作機制,提高金融業的競爭力、輻射力和影響力。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發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激勵、引導、保障機制,制定促進、鼓勵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金融規劃與功能區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金融工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條本市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實際,完善金融發展空間布局,建設中山金融服務區、星海灣金融商務區、高新技術園區、科技創新城等金融功能區。
第十一條規劃、國土房屋主管部門及相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時,保障金融功能區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金融功能區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改善金融機構辦公和商務活動的服務環境。
第三章金融市場
第十三條本市依託大連商品交易所,重點發展期貨市場,建設亞洲重要的期貨交易中心。
市人民政府對引進期貨交易主體、新品種研發與創新、引進與培養期貨人才、開展期貨國際交流與合作、建設期貨後援基地、發展期貨教育培訓和研究機構等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鼓勵發展信貸、同業拆借、票據等市場,逐步建立信貸轉讓、信託資產轉讓等市場。
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存、貸款餘額,利用貨幣市場工具提高資金流動性。對金融機構符合有關規定的新增貸款、非信貸融資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支持和鼓勵大連外匯交易、結算中心發展。支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金融市場交易。鼓勵在跨境採購、海外併購和其他業務往來中使用人民幣。
第十六條支持企業在境內外公開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等上市、掛牌、股權交易和融資。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支持企業上市、掛牌、融資。
工商行政、稅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對擬上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十七條支持發展股權投資主體和開發私募投資產品。支持發展本市區域股權交易市場,鼓勵開展股權交易、股權私募、股權質押、債權交易、債券發行等投融資服務。
對在我市設立的股權投資機構及對我市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給予扶持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利用債券融資工具,支持發展債券承銷專業機構,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債券承銷業務。對企業發行債券、金融機構承銷本地企業債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或者獎勵。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巨災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機制,支持發展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商業養老保險等。
鼓勵發展航運保險,支持與保障大連國際航運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建設。
第二十條支持產權、林權、污染物排放權、技術、金融資產等權益類和再生資源、煤炭、石油等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規範發展。
鼓勵整合交易市場資源,支持大宗商品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聯動發展。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最佳化金融市場參與者結構,發展各類投資基金、保險基金、企業年金、信託資金等機構投資者。
第四章金融服務體系

第二十二條本市支持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等各類金融機構發展,健全、完善金融機構體系。
支持金融機構向社區、鄉(鎮)、村(屯)延伸服務網點,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和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支持設立、引進法人金融機構、區域性管理機構、總部直屬機構和各類分支機構,支持金融分支機構提升級格。對金融機構在本市開設總部和分支機構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鼓勵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在本地發起設立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或者以入股方式參與金融機構、金融組織的設立、併購重組和增資擴股。
支持本地法人金融機構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增資擴股、併購重組、開設異地分支機構、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等形式加快發展。對本地法人金融機構的增資擴股、開設異地分支機構、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鼓勵發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金融資源,提升本地金融競爭力。
第二十六條鼓勵發展消費金融、汽車金融、金融租賃、財務公司、財富管理、貨幣經紀等專業金融機構。
第二十七條鼓勵發展網際網路金融,支持網際網路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促進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支持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等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扶持,支持發展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股權投資、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典當行等機構。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需要,引導金融資源向科技創新、航運物流、綠色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民生服務等領域以及中小微企業配置。
第三十條鼓勵發展金融外包和後援服務,支持發展金融軟體開發、數據處理、產品研發、客戶服務、諮詢和災害備份、票據處理、電子支付等服務機構。
第三十一條支持保險中介、投資諮詢、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與金融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
第五章金融人才與環境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金融人才政策,制定金融人才培養、引進計畫,鼓勵金融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鼓勵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引進各類高層次、緊缺的金融人才。
市人力資源、教育、醫療衛生、公安、住房、外事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在落戶、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鼓勵金融機構、社會辦學機構在本市設立金融教育和研究機構。
鼓勵金融教育、研究機構與境內外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等合作,培養適應本市金融發展需要的金融專業人才。
鼓勵國家和國際金融職業能力考試認證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相關認證業務。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金融創新發展重點領域,建立金融創新的體制機制,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產品創新、業務創新和服務創新。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為金融機構、交易場所、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等提供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務。
本市依法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金融機構依法自主經營。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和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信用徵信、評信體系和獎懲機制,維護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場環境。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金融創新成果保護機制,加強對金融創新成果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第三十八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媒體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金融知識,開展金融風險防範意識教育。
鼓勵舉辦專業論壇、學術交流、專題講座等活動,培育金融文化。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金融綜合監管、金融風險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防控金融風險。
第四十條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預防和打擊,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做好反洗錢、反假幣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了解《條例》的制定和審議情況,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9年7月國務院批覆《遼寧沿海經濟帶發展規劃》明確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定位以來,大連市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2009—2030年)》,以及支持發展期貨業、保險業、多層次資本市場、科技金融、航運金融等政策檔案,從機構落戶、金融創新、企業上市、信貸投放、多渠道融資、中小微企業融資等方面建立了激勵機制,取得積極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快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發揮地方立法引領和推動作用,在總結近年來我市金融中心建設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踐中形成的比較成熟的做法以及推進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性法規,使其更具權威性、規範性和長效性。這對於加快我市金融改革創新,提升金融中心建設的軟實力和競爭力是十分重要和必要,也是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務實舉措。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為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市金融局專門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小組。起草小組學習借鑑上海、深圳等地方立法經驗,在總結我市推動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有效措施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市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主要金融機構、區(市)縣政府等方面的意見,還通過政府法制網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形成了《條例(草案)》。2015年5月6日,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形成了審議意見的報告。2015年6月25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並將《條例(草案)》傳送給法制委員會委員、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組成員,以及市政協、區市縣人大常委會等相關單位和部門徵求意見。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各方面反映的主要問題,組織部分法制委員會委員和人大代表深入百年人壽保險公司、大連商品交易所等單位開展立法調研。7月22日,法工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圍繞金融中心建設總體目標、金融中心布局、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金融控股平台設立、加強金融交流與合作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論證。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局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多次溝通協商,並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意見。8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將其全文在大連日報和市人大網站上公布,徵求公眾的意見。8月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之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全體會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統一審議,經修改完善後,形成《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分為總則、金融規劃與功能區、金融市場、金融服務體系、金融人才與環境、附則等六章,共四十一條。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總體目標
按照國務院批覆的《遼寧沿海經濟帶發展規劃》的要求,結合《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2009—2030年)》,《條例》第三條對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總體目標做出規定,“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應當依託環渤海地區,服務東北,面向東北亞,積極構建機制合理、機構完善、交易活躍、人才匯聚、環境優越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體系,以期貨市場為重點,建設東北地區金融中心,逐步發展成為東北亞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
(二)關於鼓勵和扶持金融業發展
為了提升我市金融政策吸引力和競爭力,推動我市金融業的良性發展,《條例》第六條對設立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做出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對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的獎勵和金融產業發展的扶持。”在加強與東北及其他地區的協作,深化區域間的金融合作,增強整體競爭力方面,《條例》第七條規定,“本市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金融交流與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合作機制,提高金融業的競爭力、輻射力和影響力。”《條例》第八條還對“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發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激勵、引導、保障機制,制定促進、鼓勵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和金融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作出規定。
(三)關於金融發展空間布局
根據組團式發展的城市格局和現有基礎條件,在主城區規劃建設重點金融功能區,完善金融發展空間布局,對於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設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條例》結合大連實際,在現有金融功能區布局的基礎上,根據《大連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規劃》、《大連市金融業發展規劃綱要》等,明確了“本市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實際,完善金融發展空間布局,建設中山金融服務區、星海灣金融商務區、高新技術園區、科技創新城等金融功能區。”(《條例》第十條)
(四)關於金融市場建設
在期貨市場建設方面,《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本市依託大連商品交易所,重點發展期貨市場,建設亞洲重要的期貨交易中心。”在資金市場建設方面,《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鼓勵發展信貸、同業拆借、票據等市場,逐步建立信貸轉讓、信託資產轉讓等市場”;《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支持和鼓勵大連外匯交易、結算中心發展。支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金融市場交易。鼓勵在跨境採購、海外併購和其他業務往來中使用人民幣。”在創新發展保險市場方面,《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巨災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機制,支持發展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商業養老保險等。鼓勵發展航運保險,支持與保障大連國際航運中心和物流中心的建設”。在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直接投融資市場建設、私募股權市場建設、債券市場建設等方面,《條例》也都做出了相關規定。
(五)關於金融服務體系建設
為了整合和最佳化配置全市金融資產資源,發揮地方金融控股平台的作用、做大做強我市金融產業,《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鼓勵發展地方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金融資源,提升本地金融競爭力。”為了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結合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十部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條例》第二十七條對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做出了規定,“鼓勵發展網際網路金融,支持網際網路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促進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支持網際網路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等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展。”同時,《條例》還在鼓勵和支持專業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發展、引導金融資源服務實體經濟,加快金融服務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建設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培養引進金融人才和金融發展環境建設
金融人才是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智力支持和保障,《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加大各類金融人才,尤其是金融高端、緊缺型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做了進一步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金融人才政策,制定金融人才培養、引進計畫,鼓勵金融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鼓勵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引進各類高層次、緊缺的金融人才。市人力資源、教育、醫療衛生、公安、住房、外事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在落戶、住房、醫療保障、子女就學、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在金融發展環境建設方面,《條例》對支持金融創新,最佳化行政環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金融知識宣傳以及規範金融秩序等都做出相應的規定。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5年9月16日召開會議,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自2009年7月國務院批覆《遼寧沿海經濟帶發展規劃》明確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定位以來,大連市政府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快推進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規劃(2009—2030年)》,以及關於支持發展期貨業、保險業、多層次資本市場、科技金融、航運金融的政策檔案,從機構落戶、金融創新、企業上市、信貸投放、多渠道融資、中小微企業融資等方面建立了激勵機制,取得積極成效。為了進一步加快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加快金融改革創新,提升金融中心建設的軟實力和競爭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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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連市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促進條例》正式出台,將於2016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是大連市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於深化金融改革一系列決策部署,搶抓老工業基地振興、金普新區建設等重大戰略機遇,形成舉全市之力共同推進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國家戰略的務實舉措。

《條例》共六章四十一條,主要包括金融中心總體目標、規劃建設、金融市場建設,金融服務體系和金融人才環境等方面。《條例》明確,大連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是依託環渤海地區,服務東北,面向東北亞,積極構建機制合理、機構完善、交易活躍、人才匯聚、環境優越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體系,以期貨市場為重點,建設東北地區金融中心,逐步發展成為東北亞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條例》提出,將結合大連實際,完善金融發展空間布局,建設中山金融服務區、星海灣金融商務區、高新技術園區、科技創新城等金融功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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