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重度精神病患者救治辦法

(二)對極個別確需延期繼續治療或同一病人一年內再次入院進行治療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鄉兩級財政共同負擔。 (三)對長期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財政負擔80%,街鎮鄉負擔20%。 (一)精神病人的入院和出院手續由其所在地街鎮鄉負責辦理。

重度精神病患者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如得不到及時醫治,極易做出殺人、放火、自傷、毀物等危險舉動,給患者家庭和社會帶來嚴重危害。為切實加強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救治對象
個別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急需治療而監護人無力實施醫治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可以納入集中救治範圍。
二、救治期限及費用
(一)救治時間原則上在三個月以內,在此期間救治費用標準為1000元/人·月(含治療費和生活費),由縣財政全額負擔。入院時間以縣政府批准之日算起,批准之前送醫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由所在地街鎮鄉負責其費用。
(二)對極個別確需延期繼續治療或同一病人一年內再次入院進行治療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鄉兩級財政共同負擔。街鎮鄉財政負擔三分之二,縣財政負擔三分之一。
(三)對長期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財政負擔80%,街鎮鄉負擔20%。
(四)超出規定救治費用應由街鎮鄉財政負擔的,如不按時支付給醫院,由縣財政局在當年下拔有關款項中扣出並扣減當年綜合目標考核分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扣1分,5000元以上扣2分。
三、報批程式
由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向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調查核實後,再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信訪辦會同縣衛生局調查核實,確需救助的,報縣政府批准同意後,由所在地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出具介紹信,並繳清2000元/人押金,方可送萬古精神病醫院救治。
四、費用結算方式
縣、鄉財政各自負擔的精神病患者救治費用,原則上每半年與醫院結算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結清。
五、其他
(一)精神病人的入院和出院手續由其所在地街鎮鄉負責辦理。
(二)精神病人住院期間,因內、外科病情加重需轉入上級醫院的,縣人民醫院作為轉入醫院,轉院手續及費用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負責,沒有監護人的由所在街鎮鄉負責。
(三)精神病人住院期間死亡的,由其監護人負責組織火化和處理善後事宜,沒有監護人的由所在街鎮鄉負責。
(四)本辦法從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由縣信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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