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辦法

(二)對極個別確需延期繼續治療或同一病人一年內再次入院進行治療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鎮街兩級財政共同負擔。 (三)對長期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財政和鎮街財政各負擔50%。 (一)精神病人的入院和出院手續由其所在地鎮街負責辦理。

重度精神病患者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如得不到及時醫治,極易做出殺人、放火、自傷、毀物等危險舉動,給患者家庭和社會帶來嚴重危害。為切實加強重度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救治對象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確需治療且監護人無能力實施醫治的精神病患者,可以納入政府救治範圍:
(一)到市進京上訪;
(二)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三)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二、救治期限及費用
(一)救治時間原則上在三個月以內,在此期間救治費用標準為1000元/人·月(含治療費和生活費),由縣財政全額負擔。入院時間以縣政府批准之日算起,除特殊情況外,批准之前自行送醫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由所在地鎮街負責其費用。
(二)對極個別確需延期繼續治療或同一病人一年內再次入院進行治療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鎮街兩級財政共同負擔。鎮街財政負擔三分之二,縣財政負擔三分之一。
(三)對長期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其費用由縣財政和鎮街財政各負擔50%。
(四)由鎮街財政負擔的救治費用,應按時支付給醫院,逾期10日仍不支付的,由醫院提供欠費鎮街名單,縣財政局會同縣信訪辦、衛生局簽署意見後送縣目標督查室扣減當年綜合目標考核分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扣1分,5000元以上扣2分,並由縣財政局在當年下拔鎮街有關款項中扣出。
三、報批程式
(一)由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向所在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調查核實後,再向縣政府提出申請,縣信訪辦會同縣衛生局調查核實,確需救助的,報縣政府批准同意後,由所在地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出具介紹信,指派專人護送至萬古精神病醫院救治,並繳納3000元/人押金。
(二)如遇突發精神病患者嚴重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等暴力事件,不論鎮街或轄區內其他部門送至醫院救治的,均由其所在地鎮街先到縣信訪辦辦理《重度精神病患者政府救治預批表》,經同意並向救治醫院交清押金後,方可納入政府救治範疇,同時完善正式報批手續,救治起始時間從實際送治時起算。對虛報情況、誇大其詞的,經查實後,所有費用由所在地鎮街自行負責。
四、費用結算方式
縣、鎮街財政各自負擔的精神病患者救治費用,原則上每半年與醫院結算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結清。
五、其他
(一)精神病人的入院和出院手續由其所在地鎮街負責辦理。救治期滿的,由醫院向鎮街出具出院通知單,並抄送縣信訪辦、縣衛生局、縣財政局。鎮街逾期不辦理精神病患者出院手續,產生的後續費用由鎮街全額負擔。救治期滿應該出院的,醫院不告知所在地鎮街和縣信訪辦、縣衛生局、縣財政局,產生的所有費用由醫院自行負擔。
(二)救治醫院每年11月30日前向縣信訪辦提供長期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治療情況及治療建議,縣信訪辦會同縣衛生局、各鎮街調查核實後,確需繼續治療的,經精神病患者監護人及所在地鎮街簽字同意後,方可再納入長期救治範圍。
(三)長期住院精神病患者在救治期間,監護人要求臨時性接回,由其監護人書面申請,經醫院同意後方可接出,並報縣信訪辦備案。醫院不上報縣信訪辦備案,經查實的,全年費用由醫院負擔。
(四)精神病人住院期間,因內、外科病情加重需轉入上級醫院的,縣人民醫院作為轉入醫院,轉院手續及費用由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負責,沒有監護人的由所在鎮街負責。
(五)精神病人住院期間死亡的,由其監護人負責組織火化和處理善後事宜,沒有監護人的由所在鎮街負責。
(六)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由縣信訪辦負責解釋,足府辦發〔2009〕1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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