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和改善全縣部門統計管理,提高全縣部門統計工作水平,更好地發揮部門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諮詢、監督功能,避免數出多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重慶市統計管理條例》、《重慶市部門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部門統計工作,是指縣級國家機關、縣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的駐足機構、經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中央和重慶市駐足單位(以下統稱部門),為滿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實施的專業性統計工作。
第三條縣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縣範圍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指導各部門的統計業務。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
第四條 部門統計調查是指部門蒐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用於政府管理目的的專業性統計調查,其內容和範圍應該與部門的管理職能相一致,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調查重複、矛盾。
第五條部門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組織制訂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計畫和方案,其他職能機構不得單獨制訂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部門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准的計畫進行。制訂部門統計調查計畫,必須同時制訂相應的統計調查方案或統計報表制度,報縣統計局審批或備案。
部門擬訂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報縣統計局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縣統計局審批。
第七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列明項目名稱、調查機構、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及調查的組織實施、指標解釋、報送要求等;調查表的設計應參照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規範化格式,計量單位和統計分類必須採用國家標準,部門統計使用的專業分類標準,必須與國家有關標準相一致。
第八條部門向縣統計局申報統計調查項目,須填寫《重慶市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批准(備案)申報表》,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函;
(二)申請批准(備案)的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
(三)其他有關檔案,包括新建立統計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修改前的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內容說明,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九條部門在收到縣統計局同意實施的復函後,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檔案、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縣統計局備案。
第十條經批准(備案)的部門統計報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批准(備案)機關、批准(備案)文號、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統計報表的合法組織實施單位是報表右上角標明的制表機構;未經批准,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部門制發的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經批准的年度調查和調查周期小於一年的定期調查,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和調查周期大於一年的定期調查,有效期到調查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以批准機關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超過有效期限的調查項目不得繼續執行。如需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批准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重新辦理批准或備案手續。
第三章部門統計資料報送
第十三條部門應定期向縣統計局報送以下統計數據和統計資料:
(一)國家統計局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統計數據,包括:統計年報、定期統計報表、普查和其他一次性調查統計數據;
(二)執行國家部門統計調查制度所取得的統計數據,包括:統計年報、定期統計報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調查統計數據;
(三)國民經濟核算所需要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年度和定期財務核算資料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成本費用表和其他報表,以及有關的文字說明;
(四)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有關行政登記資料;
(五)在特殊情況下(如發生重大災情或不可預料事件)開展的臨時性統計調查數據;
(六)重要的統計分析報告、《大足縣統計年鑑》、《大足縣統計公報》所需要的統計數據,編印成冊的年度(月、季度)綜合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部門向縣統計局報送統計數據資料,以市統計局擬定的《重慶市部門(行業)統計數據資料報送目錄》的具體要求為準。黨政決策者臨時需要的統計數據資料,按照縣統計局臨時要求報送。
第四章部門統計資料管理與公布
第十五條部門應建立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統計數據審核、統計報表簽章、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和評估、統計資料的使用和發布、統計資料歸檔、涉密統計資料管理等。
第十六條部門對外提供、發布統計資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部門對外提供和發布統計資料,由各部門統計機構負責歸口管理。對外提供和發布部門、行業內部調查取得的專業性統計數據,須經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負責人審核認定,並由統計機構負責提供與組織發布,部門內部其他機構不得自行對外提供和發布統計數據。
(二)部門統計數據與縣統計局調查取得的數據有重複的,以縣統計局的數據為準,由縣統計局統一發布,部門不得自行發布。
(三)部門統計數據與縣統計局調查取得的數據有交叉的,應與縣統計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對外發布,並在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縣統計局備案。
(四)反映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的統計數據,由縣統計局組織發布,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
(五)部門開展全縣性重大新聞宣傳活動使用的統計數據,須報縣統計局審核、備案。
(六)部門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出國攜帶或對外進行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部門統計信息化
第十七條部門要不斷提高統計信息化水平,為統計人員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數據處理設備和網路傳輸設備,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並根據統計信息化發展的需要,及時改善統計人員的技術裝備條件。
第十八條部門要積極參與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在縣統計局的組織指導下,加快統計信息交換平台建設,建立以統計調查項目庫、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統計資料庫為主要內容的部門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統計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章部門統計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建立縣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縣統計局定期組織召開全縣部門統計負責人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全縣統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研究確定全縣部門統計工作的改革方向和重大措施。
第二十條定期開展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清理。縣統計局按季度清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並通過我縣黨政信息網(統計之窗)進行公布。根據部門統計工作發展變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全縣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清查,依據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取締重複調查項目和非法報表,清查結果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建立部門統計工作考核獎勵制度。縣統計局制定部門統計工作考核評比辦法,建立相應的考核評比制度,定期對各部門統計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落實縣政府下達的任務,健全機構,明確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加強統計工作人員培訓,為部門統計工作任務順利完成提供組織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部門實際,擬訂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的具體方案,報縣統計局。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