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係為農村家庭聚餐提供製作各種宴席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各鎮街要高度重視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訂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民眾紅白喜事家庭宴席的聚餐飲食安全。 第六條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單位在製作農村家庭宴席時要具備基本衛生條件。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的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重慶市農村家庭宴席衛生管理辦法》(渝辦發〔2003〕171號)的規定,結合我縣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係為農村家庭聚餐提供製作各種宴席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各鎮街要高度重視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訂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農村民眾紅白喜事家庭宴席的聚餐飲食安全。
第四條各鎮街要具體負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較大規模家庭宴席的備案、檢查與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的備案管理。
對就餐人數100人以上的農村家庭宴席實行提前24小時備案審查制度。舉辦者須填寫《大足縣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登記表》,就近交所在村食品安全信息員,由村食品安全信息員在1個工作日內報所在鎮街綜治辦備案。有關鎮街在接受登記備案時,同時發放《大足縣農村家庭宴席製作食品安全要求告知書》。
第五條各鎮街要積極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對備案的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行為要組織安排所在地指定醫療機構的公共衛生人員免費進行技術指導。
在重要節假日等農村家庭宴席較多、指定醫療機構的公共衛生人員有限且到現場技術指導有困難的情況下,各鎮街要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監管網路的作用,組織安排鎮街食品安全監督員和村食品安全信息員到現場進行家宴食品安全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六條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單位在製作農村家庭宴席時要具備基本衛生條件。加工過程應做到生熟分開,菜品煮熟燒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採購加工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生蟲長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過保質期的原料和食品。
第七條不具備相應衛生條件的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單位不得製作冷盤,不得製作加工海鮮類食品和甲魚食品。
第八條各鎮街要對本轄區長期從事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的廚師和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登記,免費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按照從業要求,每年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未取得健康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工作。同時,要採取優惠措施鼓勵承辦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的隊伍,通過依託餐飲公司、酒店和餐館等合法經營單位逐步實現農村家庭宴席公司化、規範化管理。
第九條凡發生傳染病疫情暴發、流行其間的有關鎮街或村,禁止舉辦較大規模的農村家庭宴席。
第十條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和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單位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食物中毒搶救、調查的預案,嚴格執行食物中毒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在製作農村家庭宴席時,一旦發生食物中毒,舉辦者應及時將病人送往醫院就診,並立即報告所在鎮街;當地鎮街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報告,並負責保護好現場。
第十二條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建立健全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監管長效機制,切實加強監管。對就餐人數超過300人的農村家宴要派專業監管人員進行餐前現場食品安全指導,進一步強化全縣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行為的日常監管和治理,對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出現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嚴格規範農村家宴“一條龍”服務秩序,不斷提升其服務質量,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有效杜絕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
第十三條對農村家庭宴席備案管理實行轄區責任制,各鎮街對農村家庭宴席的管理工作負總責。事主和負責承辦農村家庭宴席的“一條龍”服務單位或個人為食品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備案的農村家庭宴席“一條龍”服務單位或因廚師及操作人員拒不參加健康體檢、培訓或不嚴格按照餐飲食品安全管理操作規範執行而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主和負責承辦農村家庭宴席的“一條龍”服務單位或個人承擔全部責任;對因鎮街、醫院、村社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監管不力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對於因監管不力而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或對發生食物中毒等突發性事件隱報、瞞報、謊報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鎮街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縣衛生局會同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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