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河道管理範圍線以下的範圍和護堤地、護岸地,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凡未報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已開工的建設項目,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工,並限期拆除。 第十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和設施竣工後,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確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水利部、國家計委關於頒發〈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水政[1992]7號)和《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河道(包括河灘地、水庫)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築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築以及其它公共設施(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縣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全縣河道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四條 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的河道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河道管理範圍: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按20年一遇的洪水線劃定,其餘的城鎮按10年一遇的洪水線劃定。
有堤防的護堤地按堤防邊線向外5米劃定,無堤防河段按自然河岸向外5—10米劃定護岸地。
河道管理範圍線以下的範圍和護堤地、護岸地,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
第五條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基建項目的,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式報批前,其工程建設方案必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洪要求,審查同意;未列入國家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必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准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建設項目涉及航道、港口、橋樑管轄範圍及其它有關事項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後,再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重慶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檔案;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準和措施;
5.建設項目防洪與河勢影響評估報告、項目評審意見和擬採取的補救措施。
6.建設項目的工程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及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7.工程建設項目地形圖(含上、下遊河道各1000米),比例1:10000;建設項目平面圖,比例1:2000;建設項目縱向立面圖,比例1:2000;建設項目橫斷面圖(斷面不得少於3個),比例1:500。
第七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在《重慶市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書》上籤署意見。
審查意見應對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位置和界限作出規定,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管理提出有關要求,以及審批的理由和依據。
第八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規定的防洪標準、岸線規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在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時,必須提供由具有水利(水電)行業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寫的建設項目防洪與河勢影響評估報告,以及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組織專家進行的項目評審意見。
凡未進行防洪與河勢影響評估工作的建設項目,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審批。
第九條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未報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建設項目位置、界限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縣計畫、規劃、國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凡未報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準開工建設;已開工的建設項目,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工,並限期拆除。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已修建的工程,經技術鑑定不符合防洪要求,影響河勢穩定、水流形態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工程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限期改建或採取補救措施;對雍水、阻水嚴重的橋樑、碼頭或其它跨河工程建設,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的防洪標準提出清障方案,依法報請縣人民政府責令原建設單位改建或拆除。
第十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和設施竣工後,須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六個月內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十一條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准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限期驗收建設項目,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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