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規、政策、方針。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市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和土地礦產利用年度計畫。
(三)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耕地和基本 農田保護及未利用土地開發,組織土地整理復墾開發。
(四)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勘測定界、土地統計、土地動態監測、登記發證。
(五)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交易工作,建立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和儲備、交易制度,規範管理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測評。
(六)負責擬訂農用地征轉用方案,辦理集體土地徵收手續;指導全市農村居民建設用地審批工作。
(七)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做好國土資源信訪接待,調處土地礦業權屬糾紛。
(八)負責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和合理開採利用的管理、監督、服務工作,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和開採秩序,申報採礦許可證,依法報批採礦權出讓。
(九)依法對探礦權、採礦權的轉讓進行管理,保護探礦權、採礦權合法權益,依法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十)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十一)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為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提供測繪保障,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格初審和測繪任務登記,對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測繪成果資料的保存、更新工作,管理和維護全市測量標誌。
(十二)徵收國土資源有關費用並對使用用途依法進行監督。
(十三)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國土資源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州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理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信訪、紀律檢查、督查、檔案、機要、保密、財務會計、固定資產、保衛值班工作;負責局機關、國土所、礦管所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後勤、車輛等綜合性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管理外事工作,做好外事服務,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起草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辦法;組織國土資源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措施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起草地方性國土資源管理政策;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法律、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有關國土資源方面的重大案件。
(三)規劃科
組織編制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及年度用地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實施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負責國土資源的綜合統計工作。
(四)耕地保護科
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負責擬訂以基本農田為重點的耕地保護辦法和措施;組織開展耕地保護、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監督、檢查、考核等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情況;負責上報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征地報批、土地開發的審查、監督;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居民建設用地審批工作。
(五)土地利用科
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辦理改制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業務;承辦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業務;組織發布國有建設用地出讓信息,承擔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和基準地價定期公布事宜,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
(六)測繪科
組織實施《測繪法》的宣傳,負責測繪市場、測繪項目、測繪成果和測量標誌管理;承擔申報國務院、省、州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中的土地勘測定界工作;依法管理本地區地圖編制出版、向社會公開出版、展示的地圖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負責全局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抵押登記、土地登記發證、地籍檔案管理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八)礦產資源科
負責對本轄區內礦產資源的勘查和合理開採利用的管理、監督、服務工作;負責採礦登記(發證)審核、採礦權變更、延續、註銷登記,採礦權轉讓審批;負責評審、認定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儲量;調處礦產資源糾紛,依法查處破壞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等違法案件;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九)地質環境科
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負責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和地質災害防治預案;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和組織保護地質遺蹟;組織或配合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組織徵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用地和礦山開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監督實施。
(十)資產科
收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含自營、聯營)年度出讓金;負責對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實行監管,對改變土地用途的補收土地出讓金;負責管理存量國有土地。
(十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
承擔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揭發、控告和對熱難點問題的反映;組織實施對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利用情況實施巡查,制止和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對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和權屬變更情況依法進行監督,依法實施對國土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負責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並配合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調查;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紀案件的協調處理;配合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對基層國土資源所巡查情況和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全市經批准的非農建設用地進行跟蹤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