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大理:古代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初名稱為廷尉,秦置,為九卿之一。掌刑獄。秦漢至北齊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漢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復舊稱﹐哀帝元壽二年(前1)又改為大理。新莽時改名作士﹐東漢時復稱廷尉。漢末復為大理。魏黃初元年(221)改稱廷尉﹐後代沿襲未改。北齊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歷代遵行。
主要職責
大理的職掌是管理天下刑獄。每年天下斷獄總數最後要匯總到大理﹔郡國疑難案件要報請大理判處﹔大也常派員為地方處理某些重要案件。有的還可駁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決意見。大理根據詔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審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禮儀﹑律令皆藏於大理﹐並主管修訂律令的有關事宜。屬於分﹑寸﹑尺﹑丈等度量標準之事﹐亦由大掌管。
職責變遷
廷尉秩為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監各一人。漢宣帝劉詢鑒於廷尉派往地方鞫獄的廷尉史任重而祿薄﹐於是增設秩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強對地方司法機構的控制。 其屬官綜上有:廷尉正,主決疑獄;左右監,管逮捕;左右平,掌平詔獄;廷尉史、奏讞(審判案件)掾、奏曹掾等。[1]
東漢時省去右監﹐四廷尉平省為左平一人。廷尉人選常常擇取出身於律學世家者﹐如順帝時吳雄﹐三世廷尉﹔郭躬一家﹐以傳習小杜律著稱﹐數世之中﹐任廷尉者達七人之多。東漢時權歸台閣﹐廷尉處理案件有時也須聽命於尚書。遇有重大疑案﹐廷尉與尚書共同審理﹐開後世大理寺﹑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晉南北朝廷尉職掌與兩漢無區別﹐北齊易廷尉名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師案件由大理寺卿負責審理﹑判刑﹐由刑部覆核的制度。元代不設大理寺﹐審判由刑部直接進行。故至明代恢復大理寺後﹐受元制影響﹐又改變成京師案件之審判歸刑部﹐大理寺卿僅負責覆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報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經刑部評議﹐再經大理寺卿最後覆核。清制與明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