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質量標準
對大氣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質的最大容許濃度所作的規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頒布了大氣質量標準。世界衛生組織 (WHO)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飄塵、一氧化碳和氧化劑的大氣質量標準。
中國在1962年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首次對居民區大氣中的12種有害物質規定了最高容許濃度。1982年 4月頒發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按標準的適用範圍分為三級:一級標準適用於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和療養地等;二級標準適用於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名勝古蹟和廣大農村等;三級標準適用於大氣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幹線等。《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列有總懸浮微粒、飄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學氧化劑(O3 )等項目。每一項目按照不同取值時間(日平均和任何一次)和三級標準的不同要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濃度限量。
此外,還有一種大氣質量標準是規定工廠企業生產車間或勞動場所空氣中有害氣體或污染物的最高容許濃度的。這種標準是為了保護勞動者間歇(只在工作時間內)的長期接觸中不發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美國、蘇聯等國家對不同行業的勞動生產場所的空氣中污染物規定有最高容許濃度。中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生產室作業地帶空氣中有毒氣體、蒸汽和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列有氨、苯等120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