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環境標準:
它是進行大氣質量管理和評價,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污染排放標準的依據,同時也是環境部門的工作指標和監督依據。為消除日趨嚴重的大氣污染,除抓緊對大氣污染源治理,儘量減少以致消除某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之外,還應通過其他一系列措施做好對大氣質量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訂和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方針政策,通過立法手段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規,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等。制訂大氣環境標準是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實施大氣環境管理的科學依據和手段。
大氣環境標準的種類和作用
大氣環境標準按其用途可分為: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控制技術標準及大氣污染警報標準。按其適用範圍可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
1.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是以保障人體健康和正常生活條件為主要目標,規定出大氣環境中某些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濃度。它是進行大氣污染評價,制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是進行大氣環境管理的依據。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這是以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目標,對污染源排入大氣的污染物容許含量作出限制,是控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和進行淨化裝置設計的依據,同時也是環境管理部門的執法依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可分為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
3.大氣污染控制技術標準:這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一種輔助規定。它根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結合生產工藝特點、燃料、原料使用標準、淨化裝置選用標準、煙囪高度標準及衛生防護帶標準等,都是為保證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而從某一方面作出的具體技術規定,目的是使生產、設計和管理人員易掌握和執行。
4.警報標準:這是大氣環境污染不致惡化或根據大氣污染髮展趨勢,預防發生污染事故而規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極限值。超過這一極限值時就發生警報,以便採取必要的措施。警報標準的制訂,主要建立在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綜合研究基礎之上。
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1.制訂原則:首先要考慮保障人體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這一大氣質量目標。為此,需綜合研究這一目標與大氣中污染物濃度之間關係的資料,並進行定量的相關分析,以確定符合這一目標的污染物的容許濃度。
目前各國判斷空氣品質時,一般多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1963年10月提出的空氣品質四級水平:
第一級:在處於或低於所規定的濃度和接觸時間內,觀察不到直接或間接的反應(包括反射性或保護性反應)。
第二級:在達到或高於所規定的濃度和接觸時間內,對人體的感覺器官有刺激,對植物有損害,並對環境產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級:在保護人群不發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植物正常生長的空氣品質要求。同時,要合理地協調實現標準所需的社會經濟效益之間的關係。需進行損益分析,以取得實施環境標準投入的費用最少,收益最大。
標準的確定還應充分考慮地區的差異性原則。要充分注意各地區的人群構成、生態系統的結構功能、技術經濟發展水平等的差異性。除了制訂國家標準外,還應根據各地區的特點,制訂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2.我國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我國於1982年制訂出《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GB3095-82列入了總懸浮微粒(TSP)、飄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光化學氧化劑(O3)六種污染物的濃度標準(見附表1)。
根據環境質量基準,各地大氣污染狀況、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大氣環境的規劃目標,按照分級分區管理的原則,規定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分為三級:
一級標準:為保護自然生態和人群健康,在長期接觸情況下,不發生任何危害性影響的空氣品質要求。
二級標準:為保護人群健康和城市、鄉村的動、植物,在長期和短期的接觸情況下,不發生傷害的空氣品質要求。
三級標準:為保護人群不發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動、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長的空氣品質要求。
根據各地區地理、氣候、生態、政治、經濟和大氣污染程度,確定大氣環境質量分為三類區:
一類區: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和遼養地等。
二類區: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名勝古蹟和廣大農村地區。
三類區:大氣污染程度比較重的城鎮和工業區,以及城市交通樞紐、幹線等。
該標準規定,一類區由國家確定,二、三類區以及適用區域的地帶範圍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上述三類區一般分別執行相應的三級標準。但是,凡位於二類區內的工業企業,應執行二級標準;凡位於三類區內的非規劃的居民區,應執行三級標準。此外,標準中還規定了各項污染物的監測分析方法。
3.我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我國於1962年頒發並於1979年修定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規定了《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標準和《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標準(見附表2、附表3)。
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的數值,是以居住區大氣衛生學調查資料及動物實驗研究資料為依據而制定的。鑒於居民中有老、幼、病、弱,且有晝夜接觸有害物質的特點,故採用了較敏感的指標。這一標準是以保障居民不發生急性或慢性中毒,不引起黏膜的刺激,聞不到異常氣味和不影響生活衛生條件為依據而制定的。這一標準,在我國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未制定出來之前,多年來起到替代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作用。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濃度的數值,是以工礦企業現場衛生學調查、工人健康狀況的觀察以及動物實驗研究資料為主要依據而制訂的。最高容許濃度是指工人在該濃度下長期進行生產勞動,不致引起急性和慢性職業性危害的數值。在具有代表性的採樣測定中均不應超過的數值。
4.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遵循的原則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綜合考慮控制技術的可能性和地區的差異性。排放標準的制訂方法,大體上有兩種:(1)按最佳適用技術確定的方法;(2)按污染物在大氣中的擴散規律推算的方法。
最佳實用技術是指在現階段效果最好、且經濟合理的實際套用的污染物控制技術。按該技術確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方法,就是根據污染現狀,最佳控制技術的效果和對現有控制得好的污染源進行損益分析來確定排放標準。這樣確定的排放標準便於實施,便於監督,但有時不一定能滿足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有時又可能顯得過嚴。
按污染物在大氣中擴散規律推算排放標準的方法,是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套用污染物在大氣中的擴散模式推算出不同煙囪高度時的污染物容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或者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推算出最低煙囪高度。這樣確定的排放標準,由於計算式的準確性和可*性可能存在一定問題,各地區的自然環境條件和污染源密集程度等並不相同,對不同地區可能偏嚴或偏寬。
1973年頒發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GBJ4-73,暫定了13類有害物質的排放標準(見附表4)。它是以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標準為依據,套用大氣擴散模式推算的不同煙囪高度時污染物容許排放量或排放濃度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