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是從預防大氣污染、保證大氣環境質量的目的出發,通過調查、預測等手段,分析、評價擬議的開發行動或建設項目在施工期或建成後的生產期所排放的主要大氣污染物對大氣環境質量可能帶來的影響程度和範圍,提出避免、消除或減少負面影響的對策,為建設項目的場址選擇、污染源設定,大氣污染預防措施的制定及其他有關工程設計提供科學依據或指導性意見。

目的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是在現狀調查、工程分析和影響預測的基礎上,以法律、標準等為依據,根據明確的環境保護目標.其主要目的在於:

① 量預測評價區內大氣環境質量的變化程度;

② 根據可能出現的高濃度背景,解釋污染物遷移規律;

③ 與環境目標值(標準)比較,了解環境影響的程度,對擬建項目的選址方案、總圖布置、產品結構、生態工藝等提出改進措施與建議;

④ 最佳化合理的布局方案、治理方案;

⑤ 從大氣環境保護的角度評價擬建項目的可行性,為項目建成後進行環境監測布點提供建議 。

內容

評價工作級別的確定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3-2008),選擇導則中推薦模式的估算模式對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分級,結合項目的初步工程分析結果,選擇正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參數,採用估算模式計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影響程度和最遠影響範圍,然後按評價工作分級判據進行分級。

根據項目初步工程分析結果,選擇l~3種主要污染物,分別計算每一種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P (第i個污染物),及第i個污染物的地面濃度達標準限值10%時所對應的最遠距離D,其中P為:

P =(C/C)X 100%

式中P——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

C——採用估算模式計算出的第i個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濃度,mg/m3;

C ——第i個污染物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mg/m。

C一般選用《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中l小時平均取樣時間的二級標準的濃度限值,對於沒有小時濃度標準的,如TSP、PM,可取日平均濃度限值的3倍值,對於該標準中未含的污染物,可參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中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的一次濃度限值。如已有地方標準,應選用地方標準中的相應值。對於上述標準中均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參照國外標準選用,但應作出說明,報環保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礦山項目常見大氣污染物主要有顆粒物(TSP、PM)、NO、SO和CO。

評價範圍的確定

根據項目排放污染物的最遠影響範圍確定項目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即以排放源中心點,為半徑的圓或2×D即為邊長的矩形區域作為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範圍。當最遠距離超過25 km時,確定評價範圍是25 km為半徑的圓或2 km×25 km為邊長的矩形區域。評價範圍的直徑或邊長一般不應小於5 km。

大氣環境狀況調查

a 污染因子的篩選

在污染源調查中,應根據評價項目的特點和當地大氣污染狀況對污染因子進行篩選。首先應選擇該項目最大地面濃度占標率較大的污染物為主要污染因子,其次,還應考慮在評價區內已造成嚴重污染的污染物。污染源調查中的污染因子數一般不宜多於5個。採礦工程大氣污染因子主要有TSP(粉塵、揚塵)、PM、S0、N0等。

b 大氣污染源調查對象

對於一、二級評價項目,應調查分析項目所有污染源(對改擴建工程應包括新、老污染源)、評價範圍內與項目排放污染物有關的其他在建項目、已批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未建項目等污染源。如有區域替代方案,還應調查評價範圍內所有的擬替代的污染源。對於三級評價項目可只調查分析項目污染源。調查內容包括污染源坐標、污染物排放方式(點源、面源)、排放濃度、排放量、排氣筒參數(高度、出口直徑等)。

評價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

a 現有例行監測資料分析

收集評價範圍內及鄰近評價範圍的各例行空氣品質監測點的近三年與項目有關的監測資料。依據《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1996)中數據統計規定,分別統計分析各個監測點不同取值周期的濃度均值,如年均濃度、日均濃度、小時平均濃度等,按照區域相應執行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評價長期濃度、短期濃度(日均濃度、小時平均濃度)達標情況(或超標情況、最大超標倍數)和變化趨勢。

統計分析一定周期內,短期濃度(日均濃度、小時平均濃度)的超標率情況。分析不同季節(取暖期與非取暖期,或春、夏、秋、冬季節)主要大氣污染物污染水平的變化情況。

利用歷史資料分析大氣環境質量狀況,應對其採用的監測方法、儀器性能、監測頻次等數據的有效性予以說明,評估數據質量。當項目同時開展空氣品質現狀監測時,應對歷史資料與現狀監測結果的系統誤差進行評估、說明。

b 空氣品質現狀監測

(1)監測項目。選擇篩選出的污染因子作為監測因子,礦物建設項目監測因子主要有TSP、PMSO、N0等。

(2)監測布點。在評價區內按以環境功能區為主兼顧均布性的原則布點。一級評價項目,監測點數不應少於10個;二級評價項目監測點數不應少於6個;三級評價項目,如果評價區內已有例行監測點,可不再安排監測,否則,可布置1~3個點進行監測。

(3)監測制度。一級評價項目不得少於兩期(夏季、冬季);二級評價項目可取一期不利季節,必要時也應作兩期;三級評價項目必要時可作一期監測。每期監測時間,至少應取得有季節代表的7天有效數據,採樣時間應符合監測資料的統計要求。

污染氣象調查分析

a常規氣象資料調查要求

氣象觀測資料的調查要求與項目的評價等級有關,還與評價範圍內地形複雜程度、水平流場是否均勻一致、污染物排放是否連續穩定有關 。

指標

環境目標值確定

用於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環境目標值主要指環境質量目標值.是經過有關環保部門批准的大氣環境質量評價標準,通常是《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和相關的地方標準中的指標,缺項則由選定的國外標準等補充。

總量控制目標

總量控制是指控制某一區域內全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使該區域環境質量達到特定目標的方法。以總量控制目標評價擬建項目時,評價參數主要是由更高行政區分解下來的當地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此外,擬建項目所在地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也可根據本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值、當地社會經濟和環境狀況,對擬建項目的總量控制目標提出具體要求。

評價指數

常用的評價指數是單項指數L=,L≥l為超標,根據預測值和評價指數計算結果,繪製各污染因子的等濃度曲線,指明其超標區域或未超標情況下最大區域的位置和面積、超標區的功能特點、變化範圍和平均值。當計算出某評價因子的日平均值或一次取樣濃度值超標時,應再計算其季(期)或年平均濃度值的超標小時數或頻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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