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主

大民主是“文化大革命”採取的主要方式。即所謂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

簡介

大民主是“文化大革命”採取的主要方式。即所謂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這種方式產生於1957年反右派鬥爭。毛澤東對此加以肯定,認為“這種形式充分發揮了社會主義民主”,“抓住這個形式,今後的事情好辦得多了”。因此,它在“文化大革命”中得到了更大規模的運動和發揮。

實施過程

“大民主”在當時的主要做法是:任何組織都可以隨意召開批鬥大會,把他們認為有問題的人當眾侮辱、打罵,還美其名曰“大辯論”,以致辯論成了批鬥的代名詞。造反派頭頭振臂一揮,就可以帶著民眾上街遊行,隨意呼喊“打倒×××”;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憑道聽途說,捕風捉影的東西刷一張大字報,以搶先、驚人為快事。“大民主”造成大混亂。它搞得工廠隨時停工、停產,學校隨時停課,民眾組織隨心所欲地罷某人的官,撤某人的職,抄某人的家,開除某人的黨、團籍,為林彪、“四人幫”乘機奪權創造了條件。

評價

民眾張貼大字報 民眾張貼大字報

馬克思主義認為,民主屬於政治的範疇,是有階級性的概念,只有高低之別,並無大小之分。而“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抽調了階級的內容,否定了集中指導,否定紀律。鼓吹“每個人應當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行動”,“不受限制地表達自己的意願”,“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乾什麼就乾什麼”,“不能有半點約束”。“踢開黨委鬧革命”,“就是要無法無天”等是這種“大民主”的典型口號。正如鄧小平曾尖銳指出的,它是“不要社會主義法制的民主,不要黨的領導的民主,不要紀律和秩序的民主,決不是社會主義民主”。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須在安定團結的前提下,有領導、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經濟和政治改革,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通過正常的民主程式達到。

“大民主”的提法和做法都是有害的,它已被中國1982年通過的憲法所徹底否定。

對“大民主”的否定

第一,“大民主”沒有真實地賦予公民言論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

“大民主”含有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論權,但實際上,“四大自由”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運用的,而是由上層決定;“四大自由”不是允許有不同的政治觀點,恰恰是為了達到高度的統一,統一到某種“正統”、“權威”的理解、主張和聲音。因此,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著極大的政治風險,一旦被認定為“非正統”,就得背上罪與罰的沉重的十字架;“四大自由”可以不負責任地進行造謠、污衊,而不必承擔任何後果。

“大民主”也沒有提供公民知情權,公民得到的只是“官樣說法”和各種不脛而走的“小道訊息”。“大民主”更沒有提供給公民以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公民既沒有真正的選舉權利,也無法對權力機構和政治領導人進行監督,乃至可以撤換其中的不稱職者。

第二,“大民主”既沒有實行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也沒有對少數人進行保護。

“大民主”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裡”,強調真理總是由少數人發現的,而大多數人並不能夠理解,所以大多數人必須跟著少數人走,主張多數人應該服從於少數人;“大民主”根本不對少數人進行保護,多數人可以任意地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剝奪他的思想自由、財產和生命,大民主是對少數人施行暴政。

第三,“大民主”實行的是與直接民主、間接民主截然相反的另外兩種形式。

一是“上層運動基層”的形式。即基層一切聽命於上層的安排、決定,並且基層一定要對這樣的安排、決定表現出堅決的支持和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

二是“領導發現民眾”的形式。“大民主”雖然要求領導者要聽取人民的聲音,要到民眾中搞調查研究,從中發現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但是,民眾社會實踐中創造的這個經驗好而那個經驗不好,這個做法值得推廣而那個做法必須禁止,都得由領導裁決、判定。

第四,“大民主”完全離開了法律制度,拋棄法治,實行人治。

“大民主”公然地以“無法無天”為自豪,蔑視和踐踏一切法律條文。正如所宣稱的,“文革”是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造反”,對任何東西都要打他個人仰馬翻、殺他個片甲不留,它本身已經完全脫離了國家法制正常運行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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