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溫州商會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四) 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工作;(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

商會簡介

大慶市溫州商會於2001年12月成立。商會成立五年多來來,在大慶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幫助下,認真學習大慶精神,大力弘揚溫州精神,為第一故鄉與第二故鄉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架設橋樑,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積極參與第二故鄉的經濟建設,為大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作出了貢獻。一是招商引資取得成果。溫州商會從2002年9月開始,先後17次協助市政府、有關縣區及相關部門赴溫州招商,總引資額達13億元;二是闢建溫州商會工業園。我們在大慶西城工業園區購買了200多畝土地,建立了溫州企業專屬園區,預計投資規模3億元,目前前期工程正在進行。在市委、市政府的關懷和支持下,我們正在籌劃開發公園橋北約八萬平方米的土地,興建“溫州商貿城”,目前正在進行前期論證。三是主動熱情地為會員服務。幾年來,我們幫助會員解決了大量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比較好地解決了“溫州食品店中毒事件”、“溫州企業家被無故打傷事件”、“三晟塑編城遷址問題”、“溫州機電產品三C認證問題”、“某溫州企業火災索賠案”、“溫州企業系列被盜案”等一大批有影響的事件,依法保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四是建立了黨團婦聯組織。為了加強黨對商會工作的領導,07年6月份,商會成立黨團和婦聯組織,我們是黑龍江省外埠商會中第一家成立黨團婦聯組織的商會。五是加強與外界的聯繫與溝通。先後與海內外諸多溫籍商會組織和知名華人華僑企業家建立了聯繫,提升了大慶溫州商會的知名度。六是用真情回報第二故鄉。五年來,商會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多次參與捐資助學、扶貧濟困和捐助社會公益事業活動,並以商會名義為貧困下崗職工子女和貧困大學生捐款30多萬元。同時,還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創衛”活動,為大慶的文化體育事業提供贊助。2006和2007年,協助市委組織部,先後組織兩批共16名幹部到溫州知名企業掛職鍛鍊。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大慶市溫州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大慶市從事各種生產經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溫州籍工商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人民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一切活動以憲法為根本準則,以工商聯的宗旨為指南,宣傳國家方針政策,加強會員思想政治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大慶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大慶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為大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園創業大廈922--92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在大慶市工商聯的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規範經營行為,發展大慶經濟”為主要職責;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經常向工商聯及政府有關部門反應本會的意見和建議;
(三) 就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討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
(四) 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加強自我管理,教育會員自覺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政策;
(五) 為會員提供經貿信息、資金融通、法律政策諮詢、專業人才培訓等項服務,通過舉辦訂貨會,展銷會等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健康發展;
(六) 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增強團結,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七) 發展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企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凡在大慶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溫州籍人士開辦的工商企業和個體業戶,經營穩定,信譽較好的均可申請入會;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 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五) 能主動熱情地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 由理事會發給入會通知書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四) 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 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知:
(一)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常務副會長以上為本會常務理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會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溫州籍工商業者中有較大影響;
(三)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熱心於本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審查並報社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 負責督促指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主管財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抓商會全面工作;
(二) 協助會長督促指導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
(三) 負責商會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 經會長授權,可代行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員、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 經會長授權,對外代表商會行使職權;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
(一) 根據本會的發展情況,可按行業設立若干分會並報市社會團體管理部門批准;
(二) 分會會員應歸本會統一登記入冊;
(三) 分會組織是隸屬於本會的分支機構;
(四) 分會應遵守本會制定的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要與管理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市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會員以溫州商會的名義開發的項目,須經商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同意,否則,不得以大慶市溫州商會的名義對外宣傳;
第四十條 商會每年的財務預算與決算,須經商會常務理事會開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市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市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選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之前,須在市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工商聯和市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市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