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考評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客運出租汽車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制定《大慶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考評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5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慶政辦發〔2012〕11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出租汽車公司考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慶政辦發〔2008〕69號)予以廢止。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慶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考評管理辦法的通知
慶政辦發〔2012〕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大慶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考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大慶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考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客運出租汽車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我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按照《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慶政發〔2008〕23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考評強化對客運出租汽車公司監督檢查的管理,督促其依法經營,規範管理,提升服務,實現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安全穩定、企業管理達標、市場秩序良好的目標,創造良好的城市客運交通環境。
第三條 考評對象為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
第四條 考評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對駕駛員的教育管理、對所屬車輛的管理;駕駛員違規運營、接受違規處罰情況;車容車貌、舉報投訴、違章查處、社會服務評價;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行業穩定等。
第五條 具體考評內容和評分標準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匯總,制定《大慶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考核評分細則》,並根據實際情況,評分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年進行調整。
第六條 考評採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與集中考評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檢查工作由交通運輸、公安、工商、物價、地稅、質監和人社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別組織,檢查情況作為集中考評時的得分依據;集中考評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聯合以上部門進行考評,每半年組織一次。
第七條 考評責任單位要建立考評檔案管理制度,日常檢查情況要有詳細記載,集中考評要建立詳盡完備的考核檔案,具體標準和要求在考評前發布的考評方案和細則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考評實行百分制,70分為考評合格成績,90分以上為優秀,年度最終考評結果為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評分數匯總後的平均分。
第九條 考評結果在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內通報,在有關網站上公示。
第十條 客運出租汽車公司的考評結果,作為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出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成立大慶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考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擔任,成員為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工商局、物價局、地稅局、質監局、人社局分管副局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主任由市交通運輸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負責考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各客運出租汽車公司要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的檢查考評,按要求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對拒絕、逃避或以各種方式阻撓、干擾檢查考評,以及在檢查考評中弄虛作假的客運出租汽車公司,其考評成績為零分。
第十三條 參加考評的責任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建立真實準確的數據資料檔案,及時為集中考核提供套用。
第十四條 參加考評的責任單位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嚴格考評,保證考評結果客觀、準確、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考評人員要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有接受客運出租汽車公司吃請、送禮等不廉潔行為。
第十六條 參加考評的責任單位和考評人員要認真負責,密切配合,遵守紀律,按要求完成考評工作。
第十七條 對考評不認真、不負責等失職行為的考評責任單位和考評人員,一經發現,由領導小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慶政辦發〔2008〕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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