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對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的管理。
(四)加強對節能建築能效測評與標識、勘察設計市場行為、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及行為的監管工作。
(五)強化全市村鎮建設和村鎮房產管理;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
(六)取消建築業企業二級以上資質及監理企業資質初審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進行行業管理;推進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承擔市政府交辦的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行業標準及定額,並制定市管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貫徹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論證工作;參與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預算內投資計畫,指導、監督、檢查計畫的執行。
(四)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各縣(區)及中省直企業的建築市場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室內裝飾行業管理。
(五)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村鎮房產的責任。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市村鎮房產管理;負責全市村鎮建築市場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負責全市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村)建設;負責村鎮建設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廣套用。
(六)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乾混砂漿推廣工作;推進全市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發展;組織實施市政府交辦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督察工作;擬訂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市房屋及輔助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貫徹實施。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處理、檔案起草、督辦落實、信息收集、政策調研、對外聯絡、保密、信訪接待、檔案管理、後勤福利、安全保衛等日常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對外宣傳、信息化推進、信息及信息安全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及老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職工教育工作;指導行業學會、協會工作;負責人事檔案及局資料室的管理工作。
(三)計畫科。
負責擬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論證工作;歸口管理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收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四)財務科。
負責全局各項資金的財務收支計畫的編制、審批,年終決算的編審工作;負責全局日常財務收 支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審核建設行業規章、辦法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彙編工作;負責建設行業行政法規、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由本部門受理的行政訴訟和仲裁工作;負責全行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黨委。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市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人員編制
市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59名,工勤人員編制3名。
科級領導職數:科長6職(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職),副科長3職。主任科員3職。
其他事項
(一)處級職數由市委組織部另行明確。
(二)村鎮規劃的職責分工。市區內村鎮規劃編制由市城鄉建設局繼續負責;市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由市城鄉規劃局履行規劃審批職能;市區內集體土地上的鄉鎮企業、社會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徵求市城鄉規劃局意見後,由市城鄉建設局審批。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