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人事代理辦法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根據國家和黑龍江省有關規定,制定《大慶市人事代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日由大慶市人民政府以慶政發〔2012〕8號印發。《辦法》共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05〕27號)予以廢止。

大慶市人民政府通知

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人事代理辦法的通知
慶政發〔2012〕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單位,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慶市人事代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大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大慶市人事代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實現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用人單位和各類人才服務,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授權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為管理有關人事檔案、人事關係等人事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人事代理業務的具體承辦部門,其他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與人事管理直接相關的代理業務。
第四條 各級教育、衛生、公安、司法、人社、物價、科技、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人社部門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事代理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分級代理、分別實施的原則,建立統一的人事檔案公共管理服務體系,實行一點代理、多點服務。
第六條 人事代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國家相關法規的約束和保護。
第七條 下列單位或個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委託政府人社部門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其人事業務:
(一)各類所有制企業、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外國、外埠企業常駐機構。
(三)在無上級主管部門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
(四) 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及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五) 辭職、辭退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六)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七)其他自願參加人事代理的。
第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代理對象是代理和授代關係,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
第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省人社部門的批准或者授權,可為委託單位或個人提供下列代理服務:
(一)管理人事檔案。接收保管人事檔案,對符合流動條件的人員,按原所有制身份辦理市內外流動手續,並轉移人事檔案。
(二)代辦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申報手續。按照市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資格考試、職稱評定申報手續。
(三)代辦檔案工資報批手續。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工資政策,為代理人員辦理檔案工資確定、調整、晉升等報批手續。
(四)代辦社會保險。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社會保險的政策,代辦代理人員的社會保險手續。
(五)承辦集體戶籍關係掛靠。
(六)按照國家有關就業、辭職、辭退規定計算工齡。
(七)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職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以聘代評認定手續。
(八)辦理代理單位引進人才申報手續。
(九)出具與人事管理有關的證明材料。
(十)開展崗位及專業技能培訓。根據委託單位對人員素質和技能的要求,可以接受委託,為委託單位進行崗位知識及專業技能培訓,代培中長期專業人才。
(十一)提供人才招聘、人才素質測評、人力資源管理政策諮詢及人才規劃等服務。
(十二)與社會化人力資源管理相關的其它服務。
第十條 單位委託的,應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單位介紹信、單位有效證件、人事代理書面申請以及委託代理人員名冊。經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審核合格後,簽訂人事代理契約,接轉委託代理人員人事檔案及人事關係。
第十一條 個人委託的,應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畢業證書等有效證件。經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審核合格後,簽訂人事檔案管理契約,辦理人事檔案及人事關係接轉手續。
第十二條 跨地區到我市工作的人員,可由聘用單位委託市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其提供異地存檔或無檔代理服務。
第十三條 委託單位應定期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代理人員的工作表現及考核、獎懲等有關材料,自覺履行人事代理契約的各項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單位或個人需續簽代理契約的,應在代理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告知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辦理契約續簽手續;逾期三個月不續簽契約者,視為自動終止代理契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權停止一切代理服務。停止代理期間,一切損失由委託方承擔。
第十五條 委託單位或個人可根據需要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解除代理關係。個人提出解除代理關係,需同時提交新管理單位接收其人事檔案等有效函件。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事代理工作實行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對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實行無償服務。
第十七條 委託單位或者個人在委託人事代理時,提供虛假檔案、材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權解除人事代理關係,依這些檔案、材料所提供的代理服務一併作廢。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委託單位或者個人在人事代理服務中發生爭議的,可根據委託人事代理協定的內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大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慶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05〕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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