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掏鳥案

大學生掏鳥案

大學生掏鳥案是指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獲利1080元,而被輝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案件。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事件背景

所謂河南“大學生掏鳥案”,在法律上實為“閆嘯天、王亞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

閆嘯天原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學生,輝縣市法院經審理認定閆嘯天兩項罪名成立,以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閆嘯天抗訴後,新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2016年4月26日,新鄉市中院又駁回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的再審申訴。在程式上,“大學生掏鳥案”已然塵埃落定   。

標籤化的“大學生掏鳥案”,閆嘯天獲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來這明顯過重。尤其是與一些官員貪腐數千萬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頗易給人造成司法“寬以待官、嚴以待民”的觀感   。

事件經過

2014年7月14日,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貟某,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

2014年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

2016年7月1日上午,付建律師和閆愛民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檢方已登記。  

2016年7月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刊發《獨家:大學生“掏鳥案”再逆轉,案發現場疑似造假》。針對媒體報導中涉及的問題,新鄉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視,立即責成輝縣市委政法委組成調查組,對材料反映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  

事件幕後

2016年5月10日晚,記者從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獲悉,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一案,在2016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訴後,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父親閆愛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父親王不井,2016年5月10日下午主動向新鄉市檢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 。”接受自首的新鄉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表示,已依法將舉報材料受理、分流,對涉嫌犯罪的線索依法初查,對涉嫌違紀線索移交有關部門。 檢方正對此事進行調查 。
在閆愛民所提供的一份“主動自首行賄”材料中稱,自2014年其兒子閆嘯天因掏鳥被抓直至被判刑後,他和同被抓後判刑的王亞軍父親王不井曾9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數額從數萬到幾百,“行賄”形式有現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其中在“掏鳥案”被媒體報導之後,數筆“賄款”被退回,另有多筆“賄款”至今未退還 。

案件審判

法院重判理由:鳥不是普通鳥,被告人不是不明知,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   。

辯護人意見:鑑定的是鳥的照片,而不是鳥,不具“客觀真實性”,不應採信。

相關資料顯示,在偵查階段,閆嘯天承認自己知曉所售賣的鳥是隼,且是國家保護動物。

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輝縣市公安局辦案人員展開第一次訊問,第二個提問即:你出售的是什麼野生動物?閆嘯天回答:阿穆爾隼和鳳頭蒼鷹   。

第二天的訊問,指向了是否知道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嘯天回答:“我知道這種動物受國家保護,但不知道後果有多么嚴重。我在群里跟別人交流,只知道是違法的”。

同伴王亞軍和買家貟榮傑向警方的供述,卻指向這是有明確分工的捕獵和買賣。

27歲的王亞軍是輝縣市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的工人,家裡養的鴿子讓他無意間發現了當地有隼。“鴿子和隼是天敵,只要隼一過鴿子的反應就很強烈”。

“我和閆嘯天就起了去找隼窩掏幼鳥的想法。”王亞軍供述,他負責爬樹掏隼,閆在樹下接應,二人分享售賣所得。

證據顯示,閆嘯天先後於2014年7月15日和20日在百度貼吧上發布了“出售幾隻小鷹隼”的信息,並附上了照片   。

“他出售的信息上標明了是鷹隼。”22歲的買家貟榮傑證實,他與閆、王二人原本素不相識,正是通過貼吧里的信息,花了150元從後者處購得一隻燕隼。

同樣在貼吧里發現售隼信息的,還有當地森林公安,並順藤摸瓜敲開了閆家大門,還帶上了當地的電視台。

翻開電動車踏板上的紙箱,“裡面發現不知名鳥類4隻,其中兩隻雉子,渾身白羽,躺臥在紙箱一側,另外兩隻頸背棕色,下體黃褐,體態較小,蹲臥在箱內”。

警方還當場查獲1隻鳳頭鷹,經調查,這是2014年7月26日閆嘯天從洛陽張某手裡購得。因此,閆嘯天比王亞軍還多了個罪名。

不過,到了法庭上,三個被告人都改了口,均辯解不知鷹隼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閆嘯天說:“我掏的是喜鵲的窩,當時鳥很小,不知道是國家保護動物。事後我在網上查過,跟阿穆爾隼相似,我在網上看到其解釋為無危才進行販賣的。”

“閆嘯天在公安機關傳訊的時候報出的阿穆爾隼,網上查詢阿穆爾隼確實是無危動物。如果閆嘯天知道該鳥是保護動物,也不會在網上大肆炫耀。”閆嘯天的一審辯護律師萬耀說。

買家貟榮傑則稱,他原本不認識隼,“我不知道它的學名,樣子是灰色、嘴尖帶鉤,體積比鴿子小”。

這些辯解均未得到法庭支持。法院認為,公安機關的書證、照片、鑑定意見等,與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足以相互印證。

在三次開庭審理後,2015年5月29日,輝縣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罰金一萬元;

王亞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貟榮傑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人都選擇了抗訴。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辯方的重點仍然放在“是否明知”——這是構罪的關鍵。

2015年8月21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參與審理此案的法官張培峰解釋,閆嘯天不僅向偵查機關供述了他“明知”的情況,後續在出售時留下的聊天記錄、手機信息等,也證明他“已經明知”。

法庭還注意到,買家貟榮傑在看到閆嘯天發布出售鷹隼的信息後,主動加閆的QQ號碼與其聯繫並商談,由此推定,貟榮傑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鷹隼是國家保護動物的情況下購買。

法律依據

2015年12月3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微信平台發布訊息稱,該院已經收到了被告人家屬遞交的申訴材料,“我們將依法認真審查”。

2015年9月30日,閆嘯天和王亞軍的家屬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新鄉中院遞交了申訴材料   。

從判決結果看,閆嘯天、王亞軍並沒有受到頂格處罰,也並未得到寬待。

二人同時所犯的“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照刑法分三檔處罰: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兩審法院均認為,二人的行為已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考慮到他們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法庭給予了“從輕處罰”。

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符合特殊主體(如未成年)、犯罪中止或未遂、自首、立功等情節,方可得到“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不符合條件的報請最高法院批准也可減輕處罰)。

被告人的律師,除了在“明知不明知”上做辯護之外,大量的努力,在於力求減少涉案鷹隼的數量。

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量刑,捕獵買賣數量,直接影響情節輕重程度的判定,司法解釋更是細緻到具體的幾隻。

根據2000年12月1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最主要的兩個標準,一是數量,二是價值和非法獲利所得。

閆嘯天、王亞軍二人共捕獵鷹隼兩次,第一次的12隻賣出了10隻(有2隻一跑一死),其中1隻賣了150元,7隻賣了800元,還有2隻賣了280元;第二次所捕的4隻則被警方查獲。

從本案來看,法庭上並未對涉案的鷹隼價值進行討論,而其中的非法獲利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對捕獵鷹隼數量的認定,是此案量刑的最大變數。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所附表格,“隼類”的所有種均屬於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捕獵6隻屬於“情節嚴重”,10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兩審法院均認定,閆、王二人共捕獵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16隻。

對於第一批捕獵的鷹隼的認定,爭議最大。

第一批12隻鳥,因為買家貟榮傑的落網,警方找回了一隻燕隼,其他鳥下落不明。警方鎖定的另一買家也未歸案,其他買家則身份不明。

本案一審開庭時,公訴方出示閆嘯天的手機以及手機中的照片作為證據。其中一張照片拍到了12隻鳥。閆的辯護律師萬耀認為,從照片中無法確認12隻鳥就是隼。

閆嘯天的申訴代理律師付建告訴記者,警方只是憑藉口供與未證真假的照片來確認,辦案機關未能找到的11隻鳥,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第二批4隻鳥,加上閆嘯天購買的鳳頭鷹,共5隻鳥。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顯示,它們分別是:1隻鳳頭鷹,2隻燕隼,2隻隼形目隼科動物。該中心同時出具的另一份鑑定書顯示,第一批賣給貟榮傑、唯一“落網”的那隻鳥,為燕隼。結論是:上述鳥類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在一審第三次庭審時,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主任黃群出庭解釋,這種鑑定方式是可以的,他們是根據專家長期做的圖譜來鑑定這些鳥的種類保護級別。

辯護律師與黃群進行了十幾個回合的問答,細至鳥的爪子羽毛顏色等等。辯護律師還指出,三個鑑定人為何只有一人簽字,黃的回答是:“這是我們內部的規定。”

二審時,辯護律師又提出了強烈的異議,認為“該案的鑑定書缺乏客觀真實性,依法不應採信”。一條理由是,鑑定機構並未實地看鳥,而是僅憑兩張照片就作出了鑑定意見。

公訴人稱,這個是專業的鑑定機構,應該能作出正確的判斷。此話題就此打住。

對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打擊,範圍逐漸擴大,刑罰也越來越嚴厲。

1979年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刑法,設立了非法狩獵罪,而最高刑期只有兩年。

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告訴記者,由於當時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罪名單一,適用對象廣泛,沒有體現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特別保護,法定最高刑也比較低。

重大突破出現在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後者以單行刑法的方式,將非法捕獵、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最高法定刑為7年。同時規定,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刑,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死刑。

1997年,刑法大修,不僅將1979年刑法中的非法狩獵罪和1988年單行刑法中的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納入,又規定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並將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製品罪區別於普通走私罪。

由此,非法捕獵、非法收購、非法狩獵,三個涉及野生動物刑事保護的主要罪名確立,並沿用至今(即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狩獵罪較輕,最高刑為三年,而前兩個罪名重可判到十年以上。

案件評論

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江則認為,對非法捕獵、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刑罰設定過重。刑法忽視了破壞動物資源的犯罪對於嚴重暴力犯罪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而且部分遭受侵犯的動物法益具有可修復性。“對於此類犯罪,不能一味注重嚴厲的人身罰,而要注重添加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罰,並把這些財產用於動物法益的修復   。”

過去執法不嚴,或許是此案給人重判印象的原因。但也有學者認為,不能一味注重嚴厲的人身罰,而要注重財產罰,並用於動物法益的修復   。

大學生,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

副省長,受賄1615萬,獲刑12年   。

吸引眼球的字眼,實無相關的比較,讓幾個月前的一樁普通案子火了起來。一家入口網站的調查顯示,超過七成網友認為,對“掏鳥”大學生的量刑過重了   。

涉事的主人公叫閆嘯天,21歲,河南某高校在校生,因與他人共同獵捕16隻鷹隼,被判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如果報導的是一個大學生,他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了謀取利益,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弄死了,結果又會怎么樣呢?”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會長蔡守秋說。

“大學生掏鳥案”起起落落,最初,人們的印象是“熊孩子上樹掏鳥卻被判了10年”,然後我們得知,上樹的不是未成年的熊孩子,而是有知識、有文化的成年人,被掏的鳥也不是麻雀,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更重要的是,這兩個非法獵捕、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的人,並非不懂鳥也不懂法的傻孩子,他們在網上賣鳥的時候出售信息標明了“鷹隼”二字,而且被訊問時承認,知道這種動物受國家保護,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只是不知道後果有多嚴重。

現在,他們終於知道了後果的嚴重性。

按理說,此事到這裡應該可以畫上句號了。但是正當此案漸漸淡出公眾視線之際,卻又再起波瀾,閆、王二人的父親稱此前曾向當地辦案人員及相關領導多次行賄,對此,有媒體稱被告人父親“離奇自首”。

其實,“掏鳥案”的案情簡單明了,被告人父親的動機也明明白白,但是辦案人員是否清白卻並沒有那么簡單,顯然需要另案調查,搞個一清二楚——儘管行賄的自首者可能動機不純,儘管此案的最終判決看上去沒有問題,但對於司法腐敗必須保持“零容忍”的態度,必須抓住每一個線索嚴查到底。

根據相關報導,涉案檢察官郭某雖然不承認受賄,但是在案件審理階段,的確在私底下和被告人的家屬有過接觸。據他解釋:當時他被檢察院的一個司機約出去吃飯,去之前也不知道是什麼事,直到見到了被告人的父親。

這樣的情況至少說明兩點:其一,檢察院的司機的確存在著類似於“掮客”的行為,試圖為貪腐賄賂牽線搭橋;其二,檢察官在沒搞清有什麼事、和什麼人吃飯的情況下就參加了飯局,而且在看到當事人家屬之後並沒有立即離開,加以迴避。這雖然不能說明檢察官對參加此類飯局習以為常,但起碼不以為然。

公檢法的工作人員身份特殊,在案件審理階段理應嚴格律己,避免瓜田李下的情況。如果檢察院的司機真有充當“掮客”的行為,那么他成功幾次失敗幾次,都必須嚴查不怠;如果檢察官不檢點不自律,甚至真的有收受賄賂的情況,更是要一查到底   。

總之,自然環境需要保護,司法環境同樣需要保護,無論是捕獵瀕危野生動物,還是受賄,都要依法受到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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