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調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貫徹執行省市有關發展中小企業的方針、政策;開展對中小企業(鄉鎮企業)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維護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合法權益。
2、提出全縣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編報年度發展目標和計畫;指導中小企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的調整;扶持和培育龍頭企業。
3、分析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經濟運行態勢,擬定並落實中小企業發展預期調控目標和措施。
4、協調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5、指導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深化改革,推動、規範中小企業最佳化資源配置,加強企業各項管理。
6、負責縣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經濟、政策、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引導企業按市場需要,開發新產品,採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提高產品質量,實現技術進步。
7、向中小企業招商引資提供指導和服務,推動了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小企業對外貿易。
8、指導行業協會工作,聯繫和引導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提供服務。
9、負責對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經營管理、生產技術和職工等方面人員的培訓,提高中小企業(鄉鎮企業)行銷、管理和技術水平。
10、承擔縣及縣以下工業園區和鄉鎮(街辦)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協作。
11、指導非公經濟的深化改革,推動、規範非公經濟的資源配置,加強企業管理。
12、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辦公室、企業管理股、科教信息股。
地址:縣公務寫字樓。